
偷拍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到底算不算「違反本人意願」,能不能直接適用加重刑責重判?由於各地法院見解不一,導致量刑差距很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4日做出統一見解,認定單純偷拍、在被害人不知情情況下拍攝兒少性影像,不符合「違反本人意願」的加重要件,不能直接適用7年以上重罪條款。
偷拍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到底算不算「違反本人意願」,能不能直接適用加重刑責重判?由於各地法院見解不一,導致量刑差距很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4日做出統一見解,認定單純偷拍、在被害人不知情情況下拍攝兒少性影像,不符合「違反本人意願」的加重要件,不能直接適用7年以上重罪條款。
這起爭議源於黃姓男子在2023年間,在新北市各大書局、超商等公共場所,用手機偷拍多名小朋友的裙底、褲底影像。實際成功拍到清楚影像的只有1人,其餘5人皆未遂。
一審法院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刑2年,並給予緩刑;但二審認為偷拍屬於「違反本人意願」的情況,改依同條第3項加重規定,判刑4年2個月。案件再上訴後,引發最高法院內部不同庭之間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