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這是中配在中華民國台灣參選的原始法源。不過,在《兩岸條例》立法完成33年後,就在有中配即將透過政黨不分區名額進入立法院之際,民進黨政府的內政部引用《國籍法》,以中配未放棄中國籍為由,否決他們擔任中華民國公職的資格。民進黨政府允許中配參選卻不允許中配就任公職,這項決定合情合理合法嗎?
這個問題不容易說清楚,關鍵在於兩岸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開宗明義都有「國家統一前」的字眼,因此一般人將兩岸關係視為一種「有別於國與國的特殊關係」;在這特殊關係下,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作為規範兩岸人民互動的基本法。只是,這「特殊關係」到底有多「特殊」?是不是特殊到大陸地區人民可以在居住於台灣一定期限後,在未經放棄原(中國)國籍的情況下就可直接在台灣任公職?那就言人人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