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律師劉韋廷指出,若公司提出資遣、同時給付資遣費與預告工資,勞工是否就一定得離職,答案其實 […]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律師劉韋廷指出,若公司提出資遣、同時給付資遣費與預告工資,勞工是否就一定得離職,答案其實未必如此。關鍵不在於公司有沒有給錢,而是這次終止勞動契約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依勞動部說明,雇主若要資遣勞工,必須具備《勞動基準法》明定的法定事由,否則即使已發給資遣費或預告工資,仍可能構成違法解僱。
劉韋廷近日在臉書分享,自己到一所大學講授《勞基法》時,曾先拋出一個問題:若公司已把資遣費與預告工資都給了,勞工是否就應該離開?他表示,現場不少人第一時間直覺認為「既然錢都給了,應該就是要走了」,但真正的判斷標準,仍是公司資遣程序與事由是否合法,而不是單看金額是否已發放。這樣的觀點,也與勞動部對資遣制度的規範一致。
根據勞動部資料,雇主若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除須具備法定事由外,還必須依年資給予預告期間;若未依法預告,則應另行支付預告期間工資。此外,依法資遣時,也必須依規定發給資遣費。換言之,資遣費與預告工資是程序與效果的一部分,但並不能反過來證明這次解僱本身一定合法。
劉韋廷也強調,許多勞工不是沒有權利,而是不清楚自己原本就受法律保障。勞動部亦指出,若勞資雙方對離職事由認定有爭議,導致無法判斷是否屬於合法資遣,勞工可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進一步釐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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