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呂錦茹等3人獲裁准交保後,陳奎勳下午出庭也認罪,賴苡任隨後出庭時表示否認犯罪,強調自己是將A連署書謄寫到B連署書,不是從抄黨員名冊的,並沒有違反連署人要罷免吳思瑤的真意,法官對此訊問賴苡任「你從A謄寫到B是合法的?」賴苡任回答「是」。 賴苡任的律師隨後表示,台北市黨部內有一份由董佳瑜製作的「文書偽造侵犯個資相關回應」手冊,提及刑事切割等,而這份手冊只在黨部內流傳,沒流傳到罷團的年輕人這邊,可見黨部是要與罷團年輕人切割,這可證明賴苡任與市黨部是理念的結合,不是共犯結構,要求傳喚劉思吟、林叡、滿志剛、董佳瑜以及15名認罪遭緩起訴的黨志工與檢察官起訴指的曾由賴苡任指導的不詳志工等20證人。 今首次開庭,黃呂錦茹與初文卿、姚富文均當庭認罪,庭訊不到半小時結束,黃呂錦茹的律師表示,承認起訴書上的犯罪事實,將來除了刑度外,沒有要聲請調查證據及傳喚證人,已無羈押必要,聲請具保停押,合議庭認為黃呂錦如認罪,且沒有要傳喚證人及調查證據,已無羈押必要,裁准具保停押。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黃呂錦茹在裝箱不實連署書過程全程在場監督,藍營偽造提議人名冊共5,211份,其中立法委員吳沛憶罷免案部分計2,537份,偽造比率達 96.2%,立法委員吳思瑤罷免案部分計2,674份,偽造比率達 94.18%,作假狀況嚴重。 全案6月17日移審台北地院後,法官認為,被告初文卿、姚富文固然坦承全部行,但初文卿、姚富文就本案經過有避重就輕、互相推諉或維護共同被告情形,況且被告黃呂錦茹等3人間存有組織隸屬、長官部屬、黨務幕僚等感情、指揮層級因素,事實足認被告黃呂錦茹等3人有串證之虞均裁定羈押禁見,今首次開庭後,黃呂錦茹等3人認罪,獲准具保停押。
北院6月17日裁定指出,選舉、罷免屬《憲法》保障公民權,本案偽造提議人名冊行為,不僅對被冒名人的《憲法》權利產生危害,更可能影響公職人員的罷免結果,對他人之個人資料、信用、社會秩序及民主政治的選罷制度造成重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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