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許男等人利用未滿12歲男童提領贓款,遭判處10月至1年8月不等徒刑。(示意圖,資料畫面)
社會 2025.07.18 20:34 臺北時間

未滿12歲男童遭詐團指示領贓款 母親陪同「無證據涉案」獲不起訴

記者|徐如奕

詐騙集團假冒買家,向張姓被害人佯稱「需辦理實名認證」等語,導致被害人誤信匯款9萬餘元,詐團成員許姓男子、李姓男子、林姓男子分別擔任車手、監控工作,利用人頭帳戶分層提領、斷點轉帳,甚至涉嫌教唆未滿12歲男童在郵局提領贓款6萬元,3人坦承犯行,被士林地院依3人以上共同詐欺罪,判處10月至1年8月不等徒刑。至於男童母親當時雖全程陪同前往提領,但檢方認定無證據顯示她知情,因此以不起訴處分。

判決書指出,許男、李男、林男於該詐欺洗錢案中,分別擔任車手、監控角色,先由不詳詐團成員假冒買家,向張姓被害人謊稱「需辦理實名認證」等語,導致被害人誤信,並於2024年4月9日匯款9萬9,979元。

隨後,許男乘坐由「收水車手」于姓男子駕駛的車輛,載送男童與其母親前往郵局,並「教導」男童輸入密碼,提領贓款6萬元,剩餘的4萬元則由其他詐團成員轉帳至「第二層人頭帳戶」後,再由「提領車手」李男分兩次領出,林男則負責「監控」,警方接獲報案後,將許男3人依詐欺罪嫌提起公訴。

許男偵查時否認教唆男童提款,直到法院審時才坦承犯行,士林地院認定許男利用無責任能力兒童從事詐欺行為,構成間接正犯,依《兒少法》加重處罰,依成年人利用兒童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1年8月徒刑;李男、林男則被依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分別判刑10月與1年2月。

至於男童母親當時雖全程陪同,不過檢方認為無具體證據顯示她知情或參與詐騙,最終予以不起訴處分,男童則因未滿12歲,不具刑事責任,也未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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