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傳喚柯文哲、應曉薇今重開羈押庭,晚間近7時,台北地諭知仍維持原交保裁定及科技監控。(鏡報李智為攝)
鏡週刊 2025.09.15 19:40 臺北時間

柯文哲仍獲免押交保 裁定5大理由曝光

記者|鏡週刊

台北地院5日裁定柯文哲、應曉薇各以7,000萬元及3,000萬元具保停押後,檢察官抗告成功,12日高院撤銷交保裁定,台北地院傳喚柯、應2人今(15日)上午10時重開羈押庭,庭訊12時許結束,晚間近7時,台北地諭知仍維持原交保裁定及科技監控,除原本禁止與同案被告及後續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行為,今新增禁止被告就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的證人有任何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仍可抗告。

裁定指出,原交保裁定經高院撤銷發回,今台北地院另補充理由及就禁止接觸證人範圍予以明確界定而為裁定,合議庭認為,本案密集開庭進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就與柯文哲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的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已經陸續詰問完畢,就公益侵占之相關證人亦已有進行詰問,復已盡速就卷內爭執之重要證據進行調查審理。

裁定指出,目前尚未到庭之證人,無論貪污或公益侵占及背信部分,已於偵查中具結作證,辯護人也不爭執上開證人偵查中證述證據能力。另雖然有部分共同被告尚未於審理時到庭作證,但其等偵查中已經多次出庭陳述意見或作證,共同被告間就其他人所有的訴訟主張、答辯方向,均已經清楚知悉,而其等答辯是否可採,實乃證據取捨、評價的事實認定問題。

北院裁定指出,7月21日為延長羈押柯文哲及應曉薇裁定之後,已陸續詰問楊智盛、李得全、黃珊珊、邱佩琳、謝明珠、白仁德、邱清章、陳志銘、黃海清、陳佳敏、王尊侃、彭振聲等人,9月5日所為准予具保之裁定,雖與前次延長羈押裁定為不同處置,仍係維持法院一貫應視案件進行程度隨時實質審查羈押必要性立場。

裁定指出,本案雖仍有部分證人尚未到庭作證,但因前揭理由,台北地院權衡全案卷證,以及證人均已經於偵查中具結,足供檢辯於日後攻防,認為尚不能以凡有證人尚未作證完畢,即認定有羈押的必要。

裁定指出,綜觀全案卷證,台北地院認柯文哲及應曉薇上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非不能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審酌前次交保金額,以柯文哲尚需要家人協助籌措,第一時間並未完成交保,及應曉薇辯護人稱具保金額係其家人傾力協助向他人商借,本院認如命柯文哲及應曉薇之維持原具保金額,應足以對其等形成足夠的心理壓力及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的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未來審理、執行程序的進行。

裁定指出,台北地院前次交保裁定另有命被告2人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的行為,經發回意旨認偵查中所列同案之被告,甚至曾經傳喚、臚列於起訴書中,抑或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已經傳喚,或尚待交互詰問之證人均實屬繁多,容有範圍未明之疑慮。法院認被告得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乃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為保全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自依法得對被告得否為特定行為、是否得接觸證人及其範圍為何為一定的限制,然亦需符合比例原則的衡量,不得為過度限制。

對於檢察官雖主張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證人,被告2人均不得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合議庭認為,因證據清單所列證人數量甚多,一概予以限制接觸,恐怕過度限制被告2人一般行為自由,有限制過當之疑慮。故合議庭命被告2人除在法庭內開庭期間,因訴訟行為所必要外,不得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的行為。另就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的證人,合議庭命被告柯文哲、應曉薇2人不得有任何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的行為。

★《鏡週刊》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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