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5日針對柯文哲及應曉薇聲請具保停押案,以貪污重罪的重要證人已詰問完畢,裁准2人具保停押,檢察官抗告後,高院合議庭審判長遲中慧、陪席法官陳昭筠、受命法官黎惠萍審理認為,北院7月21日以證人還沒問完,裁定柯文哲及應曉薇延押,卻在1個月後對於2被告聲請具保停押時,在證人仍未問完時即予柯、應交保,理由矛盾,高院認定交保裁定有違誤,12日撤銷交保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裁。
高院合議庭認定,本案依原審審理計畫書記載,尚有證人(含兼具共同被告身分者)尚未交互詰問,關於柯文哲部分,滅證、串證可能性是否降低、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性的判斷,何以僅限於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而不及於其涉犯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
高院認為,7月21日台北地院以全案有部分證人尚待傳喚到庭,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為由裁定柯文哲、應曉薇2人延長羈押,卻又於1個月後,在尚有諸多證人尚未交互詰問的情形下,認被告2人滅證、串證的可行性與可能性已經大幅降低,實難謂無前後矛盾及理由欠備的不當。
對於檢察官抗告指出,柯文哲違反交保裁定中「不得與證人有任何接觸」的禁止事項,與證人陳智菡同車及與證人陳宥丞接觸,且對共犯李文宗隔空喊話串供。高院指出,台北地院裁定停止羈押並均命被告2人「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而本案事證繁雜,檢察官起訴的被告雖僅有11人,但於偵查中所列同案之被告,甚至曾經傳喚、臚列於起訴書中抑或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已經傳喚,或尚待交互詰問的證人均繁多,是原裁定內容僅泛指「同案被告」、「證人」,容有範圍未明的疑慮,實有再予詳加界定以便被告2人明確知悉為宜的必要。
檢察官認為,依照高等法院8月11日(審判長遲中慧、法官張少威、法官顧正德)針對柯文哲、應曉薇上次遭延長羈到10月1日的抗告,在駁回柯的裁定理由指仍有重要證人尚未調查完畢,有必要羈押,而10月間尚待交互詰問的重要證人至少包括前都發局長黃景茂、媒體大亨張高祥及在自家地下室拿500萬元現金給柯的范有偉、曾收柯「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簡訊的黃珊珊與應曉威助理吳順民等人。檢察官主張不論貪污罪或公益侵占罪,在證人交互詰問完畢前,柯文哲及應曉薇仍有羈押必要。
★《鏡週刊》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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