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受害女員工2022年3月某晚8時,對北市某餐廳老闆提出離職,老闆要女子到餐廳交誼廳後門外討論,並色問女子「要不要當我女人」,女子雖回應要老闆找飯局妹就好,但色老闆仍不顧女子意願,對她強吻揉胸,指侵得逞,後來因其他友人找老闆,老闆聽到同事呼喊聲,才進到餐廳招呼客人。
女子事後找女主管協助,請她今晚不要讓她落單,老闆事後仍藉口「要開新店找女子經營」為由,將女子單獨帶往餐廳地下一樓,拉進廁所內二度侵犯,直到有其他同事敲廁所門,女子才得已脫身。
女子脫身後跟女主管說自己遭性侵,並哭著連絡友人陪同前往醫院驗傷,事後向老闆提告。法院審理時,老闆雖供稱2人在案發前只是普通老闆和員工關係,卻辯稱他和女子是合意性交,都是女子主動,2人手牽手進入廁所後,女子還主動脫掉衣物坐他身上,甚至有同事敲門,女子還對他說「加大、加快」動作等語。
法官查看監視器畫面,發現女子和老闆互動時肢體僵硬,還後退、比出「X」手勢阻擋。2人搭貨梯進地下室時,女子也在電梯內保持距離,且一路被老闆拉進廁所,女子甚至一度出手抵住廁門框。
被害女子被老闆詢問可否做女朋友時,女子也以「做你女兒」迴避,但老闆卻聽而不聞,刻意忽略或合理化小美拒絕之意,侵犯犯行屬實。
法官指出,老闆只願在「不認罪」的前提下賠償60萬元,導致小美不願意和解,審酌老闆否認犯罪、毫無悔意、從未賠償,犯後態度不佳,兼衡他離婚、育有3子女,依強制性交罪處4年6月徒刑。
案經上訴到二審,依然堅不認罪,台灣高等法院審酌他和小美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撤銷原判決,改判3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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