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當天,聖姓女教練帶女兒至恆春鎮立游泳池,留3歲女兒獨自於深約92公分的SPA區戲水,自己在成人池授課,不料女童不幸溺水,當時巡視的郭姓救生員未能及時發現女童異狀,直到有民眾靠近兒童池時才發現女童在水中掙扎。
聖姓女教練立即對愛女CPR及清除口中異物,但送醫後仍搶救不治。事後,女教練及丈夫認為,依教育部體育署游泳池管理規範,恆春鎮立游泳池依法應配置至少2名救生員,但現場只有2名救生員,且其中1人被調至櫃台售票,僅留1人巡視,認為恆春鎮公所管理疏失,向法院提出國賠608萬餘元。
案經屏東地方法院審理,法院認同費用合理,但考量聖姓女教練未妥善照顧女童也有過失,因此判賠159萬4729元,可上訴。
此外,陳姓泳池管理員因未解決救生員不足問題,日前另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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