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定讞後,桃園地檢署囑託橋頭地檢署執行,高檢署並下令啟動防逃機制,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錢鴻明及檢察官黃雯麗立即指揮高雄市警局仁武分局對吳金泉進行監控,昨天順利拘提到案,並立即發監執行。 檢方指出,吳金泉另案於 109 年 3 月 20 日至同年 4 月 30 日共 28 個交易日,在公司辦公室內,由其本人親自或下令公司人員使用電腦設備連結網路向 不知情之券商營業員下單,以其管領使用之證券帳戶連續委託高價買賣公司股票而相對成交,造成股票價格上漲 15.85%、股票交易量每日平均值較前一個月增加達 907.14%,而有影響股票價格或巿場秩序之虞。 檢方說,近期發生多件因未實施科技設備監控致重大刑案犯人於審理中脫逃, 嚴重影響司法威信,本署已依最高檢察署指示:對於審理中重大犯罪被告若未准予羈押,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命實施科技設備監控,避免重大犯罪被告於諭知交保停止羈押後,未同時施以科技設備監控,致發生脫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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