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審查Grab併購foodpanda台灣業務進入最後階段,中資背景、資料安全及Uber持股等議題持續受到關注。面對正反雙方不同主張,法律與競爭法專家從台灣現行法規及過往監管先例出發,檢視各方論點是否符合既有法律規範。
外送併購角力3/檢視Grab併購案怎麼判? 法律標準與監管先例成審查關鍵
- 記者|鏡週刊
反對陣營首先質疑,Grab過去曾接受滴滴出行投資,部分機構投資人又來自中國及香港,是否就該被認定為中資企業?
中資認定有法定門檻 滴滴持股不到0.25%
不過,台灣對陸資認定已有明確標準。根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中國大陸人士或企業若直接、間接持有境外公司超過30%股份,或對公司具有實質控制權,才符合相關陸資認定條件。
目前滴滴持有Grab股權不足0.25%,所占總表決權也不到0.1%;所有與中國及香港有關聯的機構投資基金合計,持有Grab的股權不到2.8%,表決權低於0.8%。
法律學者指出,國際科技企業在美國那斯達克(NASDAQ)或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上市,股東來自世界各國本就是常態。若只因企業有少量中國機構持股,即使遠低於法定30%門檻,就將其認定為「紅色資本」,不僅可能偏離現行外資規範,也恐讓有意來台投資的國際上市公司面臨更多法規不確定性。
Uber持股13.5% 實質營運控制權才是法律判斷關鍵
除了中資疑慮,Uber與Grab之間的股權關係,也是反對陣營質疑這筆併購案的另一項理由。反對者主張,Uber持有Grab約13.5%的普通股股權,可能使兩家平台形成「假競爭」的局面。
根據台灣《公平交易法》第10條,當企業取得另一企業至少三分之一以上(33.3%)的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或直接、間接控制其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時,可能構成法律所規範的事業結合。
但Grab採雙重股權結構,集團執行長陳炳耀(Anthony Tan)掌握超過70%的總表決權;相較之下,Uber雖持有Grab約13.5%股權,實際表決權卻不到4%。
依台灣公司法及競爭法規,單純持有不具控制權的被動少數股權,並不會僅因這項持股就產生事業結合申報義務。換句話說,若持股與表決權均未達三分之一,也沒有實質控制權,通常不至於對企業經營產生重大影響,或引發顯著的市場競爭疑慮。
跨境資料儲存有法可循 Grab提出額外資安承諾
資料治理也是這起交易的另一項爭議。反對方擔心,台灣消費者的位置資訊及使用者資料,可能因此落入中國大陸相關人士的掌控之中。
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對個人資料的跨境傳輸設有規範。不過,依一般商業法規,在台灣營運的民間數位平台,並未被一概要求必須將所有營運資料存放在台灣境內的伺服器;除非涉及特定國家安全要求或政府國防契約,否則並無這項普遍性的法定義務。
實務上,許多在台灣營運的國際科技平台與跨國數位服務業者,均會依循既有的跨境法遵規範,透過設於海外的區域雲端中心處理及儲存使用者資料,地點包括新加坡、日本或美國。
針對資安疑慮,Grab也已向主管機關提出自願承諾,台灣資料將存放於台灣及新加坡的伺服器,不會儲存在中國大陸、香港或澳門。此外,AWS旗下安全保證服務(Security Assurance Services)也針對Grab規劃中的台灣資料架構進行獨立評估,在本次評估涵蓋的範圍內,未發現設計缺口。
從中資認定、Uber少數股權到資料安全,這場併購案的爭議,最終仍得回到法律標準與監管先例。究竟哪些是法規明文要求企業履行的義務,哪些又是主管機關基於政策考量提出的額外期待,兩者必須有所區分。
對主管機關而言,如何維持清楚、可預期的法定標準,並依循既有監管先例,以一致的原則檢視其他在台營運企業,才是維護台灣法律制度公信力與社會信任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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