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NONO(陳宣裕)遭控性侵及猥褻6女案,二審高等法院認定,僅2011年間對同在電視台演出的被害人代號A4女子性侵案成立性侵未遂罪,維持一審刑度判NONO徒刑2年6月刑度,另5名被害人部分,法官認為罪證不足,仍判NONO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鏡週刊2026.04.23 16:20 臺北時間
NONO涉性侵6女僅1案成罪 遭判2年理由曝光
- 記者|鏡週刊
判決指出NONO於2011年2月15日前某日,參與三立電視臺某節目錄製時,結識節目演出人員即代號A4的成年女子,即於當晚9至10時節目錄製完畢後開車載A4回家,NONO駕車搭載A4駛往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河堤停車場後,竟基於強制性交犯意,違反A4意願,利用其體型優勢壓制A4,以此強暴方式著手對A4進行強制性交行為,當時A4不斷掙扎抵抗求饒,NONO才作罷而未得逞。
一審士林地院以 NONO 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的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2年半後,NONO上訴表示自己沒有犯罪,檢察官也上訴指一審判太輕,高院認為,一審判決並無違誤,至於一審判刑2年半,是於法定刑範圍內判決,客觀上並無明顯濫權或失之過重情形,駁回NONO及檢察官的上訴。
至於另有A1、A6、A8、A9、A10等5被害人部分,檢察官起訴指NONO另涉有強制猥褻、強制性交或強制性交未遂等罪嫌。但法官認為,這部分指訴或略有瑕疵,或與客觀事證未盡相符,且無其他足夠積極證據可補強,高院認為此部分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為此部分犯行程度,自應對被告此部分被訴事實為無罪的諭知。判決指出,一審就此部分判NONO無罪是沒有問題的,因此也維持一審無罪的判決。此案高院審判長張紹省、陪席法官葉乃瑋、受命法官劉美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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