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楊姓男子去年5月駕車行經溪湖鎮一處路口,遭警方認定未禮讓行人,被開罰6000元並記3點。楊男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審理發現,警方執法認定標準,須於行人保持3公尺距離,但勘驗行車紀錄器換算,楊姓駕駛距離行人還有4.8公尺,因此不構成違規,判原告勝訴,撤銷原處分。
鏡週刊2026.01.31 16:40 臺北時間
未禮讓行人罰6000?駕駛不吞打官司 法官算完「枕木紋」數學題:撤單
- 記者|鏡週刊
駕駛被認定未禮讓行人的經過?
這起案件源於去年5月1日下午,楊姓男子駕車行經彰化縣溪湖鎮彰水路與環中街口,欲左轉遭員警攔停,稱行經行人穿越道,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當場製單舉發,並移送彰化監理站。楊男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裁處60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楊姓男子申訴不成,改打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裁決。
警政署認定取締標準為何?
據了解,「道交條例」雖明定,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但條文並提到「應暫停」的具體距離標準。交通部為此與警政署已律定執法取締基準,亦即汽車與行人行進方向距離在1個車道寬(約3公尺或約等於斑馬線3個枕木紋)以內,或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即可認定違規。
法官透過行車紀錄器換算 人車距離4.8公尺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此案時,當庭勘驗行車紀錄器影像,發現楊男左轉時,雖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範圍,但當時行人位於穿越道右側第2個枕木紋位置,雙方之間尚有約4組枕木紋及4個間隔距離。
法官依法規換算,白色枕木紋寬40公分,間距約80公分。換算後,車輛與行人距離約4.8公尺,由於超過3公尺取締標準,不構成「不暫停讓行人先行」的違規事實,因此撤銷罰鍰、記點並命參加講習等原處分,判決楊男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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