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婦人誤將提款卡與密碼交給詐騙集團,還聽從指示報警控告侵占,反遭依誣告罪判刑。(示意圖,取自Unsplash)
鏡週刊 2025.10.26 15:20 臺北時間

被害人成被告!婦人遭騙走提款卡還告侵占 自白仍判拘役10天

記者|鏡週刊

新北市三峽區一名58歲潘姓婦人,原去年3月遭假冒檢警的詐騙集團騙走郵局提款卡與密碼,之後依照詐團指示,向警方謊報提款卡遺失,甚至提告侵占。案件曝光後,法院認定她誣指不特定人士侵占遺失物,雖然事後主動自白、未讓任何人受冤,但仍依誣告罪判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潘婦去年3月14日誤信假檢警電話,依指示將郵局提款卡與密碼交給詐團車手收走。之後,詐騙集團再度操控她於4月11日向三峽警方報案,謊稱提款卡與密碼遺失,並提出侵占告訴。直到同年5月2日,她才良心不安,主動前往警局坦承提款卡並非遺失,而是交給詐騙集團所致。

檢察官認為潘婦明知虛構事實仍報案,已構成「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依法將她起訴。法官審理時指出,潘婦行為妨害司法偵查,浪費司法與警政資源,仍考量她自白悔悟、未造成他人蒙冤,依最高法院判例從輕量刑。

法院強調,誣告罪屬妨害司法公正的行為,但若被告在裁判確定前主動自白,可酌情減輕或免除其刑,鼓勵悔改也有助揭露真相。最終判決潘婦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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