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姓通緝犯9日涉嫌於台北車站大廳侵犯被害女子,10分鐘的過程無人制止,直至有外籍生報警全案才曝光。事件引發社會輿論,台北地檢署訊後認定邱男涉犯乘機性交、公然猥褻等罪嫌,且邱男為桃園地檢署發布的竊盜通緝犯,訊後便解送桃檢,歸案執行原刑。
性侵相關影片卻在網路上流傳,還有媒體將影片打馬賽克後作為新聞報導,遭各界譴責,但隨案件發展,陸續有媒體揭露相關細節,如加害人與被害人關係及被害外籍女子國籍等身分資訊。衛福部昨(15日)就呼籲民眾勿轉傳、分享或討論、揭露被害人隱私,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石崇良今(16日)受訪時重申,「我們一再強調,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於被害人的相關資訊,不論是任何方式都不可以揭露。」衛福部昨已持續呼籲,應保護被害人,避免二次傷害,無論何種方式取得被害人相關資訊均不可再傳播,已請地方政府依法查明並嚴懲。
對於電視台流出性侵案發當下的影片,石崇良表示,「基本上拍攝這一件事情就已經違法,不要說是上架或者是傳播,拍攝的本身就是違法,已經上架的一定要下架。」同時也呼籲民眾不論是以任何管道取得該影片,都不可再行散布、傳播。
衛福部保護司昨日說明,性影像處理中心已受理民眾對此性影像案件之申訴,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規定,通知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該性影像,業者倘未遵守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將依法處以行政罰鍰6至6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最重可對業者「封網」。
衛生福利部提醒,民眾若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請勿下載、重製、轉傳、分享此案相關性影像,也勿在網路上肉搜、談論性影像遭散布之被害人身分隱私等,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度傷害,觸法恐遭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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