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曾女2003年起常藉故到台大數學系張姓男兼任教授的辦公室,向對方請益,並要求對方參加自己構思的計畫。張姓教授一再婉拒,曾女又多次以信件等方式聯繫要求見面。
張姓教授不堪其擾,隔年2月乾脆辭掉台大教職。沒想到,曾女2005年2月、4月寄出多封信件到張姓教授母親的家或他的辦公室,要求他出來見面或聯絡,否則會發信給5名他在台大任教的同事,說他涉及性侵案件。而其實,曾女在同年2月就已經寄出電子郵件給其他任教於台大的教授,聲稱張老師性侵姪女。
張姓教授不滿被毀損名譽,向警方報案,士林地檢署偵查後起訴曾女。
然而曾女否認涉及誹謗或強制罪,並聲稱是她自己發現張老師性侵姪女的,理由是她有一天早上7點多打給張老師,是他的姪女接電話,她聽到電話那頭說「姑丈那我睡了」,就認定張老師性侵。
法院指出,曾女所述的內容純粹是她自己個人的臆測、揣摩及拼湊,且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更不是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之言論或可受公評之事,已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證明確。且她以此黑函逼迫張姓教授見面,雖然沒有得逞,僅為未遂,但不影響強制罪之成立。
法院為了確定曾女的精神狀態,諭令她接受台北榮總的精神鑑定,鑑定結果指出,曾女的個性較自我中心,傾向自我主張,容易有獨特的想法和行為,行事固執缺乏彈性,因此鑑定推斷,曾女在犯案時與平時的妄想、偏執個性傾向有關。
法院依毀損他人名譽及強制罪,判處2個拘役50日,應執行90日,得易科罰金;但同時法院也認為,曾女經起訴、審判程序後,已知所警惕,相信她沒有再犯之虞,雖然判處拘役,但諭知緩刑2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參酌其精神鑑定報告,為緩和其妄想、偏執之個性傾向,以杜絕此類情況再度發生,要求她應完成24次心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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