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審判長法官曾名阜、法官蔡宗儒、法官陳柏嘉審理後今宣判,被告毛畯珅因之前侵犯6童遭判28年8月定讞已在監服刑今未到庭聽判,判決指出,被告毛畯坤家境及學識良好,具社工及幼保專業,身為本案幼保機構的教保員及托育人員,將被害兒童視同發洩性慾工具、兒童性影像收藏品,他又是幼保機構負責人兒子,對被害人具有權威管教地位,被害人父母早在2022年12月間即曾向幼兒園反應被害人疑遭毛畯珅侵害,毛畯坤被調查時仍持續犯案,毛畯珅前案遭判確定後才認罪,合議庭認為,依他在審理中歷次供述,難認有真心悔悟。
判決指出,合議庭法官參酌被害人、被害人父母等家屬所受心理、精神創傷,及毛畯珅犯行對被害人身心發展狀況與家屬陪伴被害人面對此等傷痛、經歷偵審程序的心路歷程,對毛畯珅犯下的510案各處有期徒刑8月至14年不等,且就所犯以強暴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部分,併科罰金150萬元至450萬元之間,合併執行30年、罰金5億元。
判決指出,毛畯珅為本案幼兒園及托嬰中心負責人之子,自2021年9月13日起擔任幼兒園教保員,兼任托嬰中心托育人員並掌管幼保機構裝設的監視錄影設備,而深知本案幼保機構所裝設監視錄影設備拍攝範圍,他明知本案幼保機構收托的被害人均屬未滿7歲兒童,欠缺對於性自主決定及性隱私資訊的意思能力,竟利用同事未注意或不在場的機會及監視錄影設備之拍攝死角犯案。
合議庭認定,毛畯珅於2021年9月13日至2023年7月10日間對被害人以強暴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的犯行14次、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犯行216次、以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犯行2次、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犯行191次、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無故攝錄性影像犯行5次、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犯行29次、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犯行51次、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性影像犯行2次。
判決指出,審酌毛畯珅犯罪時間長達近2年之久,部分月份實行犯行的頻率已達被害人每月至幼兒園日數半數以上,甚至全月幾無未實行犯行之日,犯行對於各被害人及其家庭,均造成嚴重創傷,依據毛畯珅所犯上述510罪分別量處之刑期、併科罰金金額及其總合,有期徒刑部分合計3,552年,併科罰金部分合計5億6,750萬元及《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對於應執行的有期徒刑最長期所定「不得逾30年」等有關酌定應執行刑的法律界限,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併科罰金5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的日數比例折算;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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