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這名女學生(下稱A女)2019年加入該國小擊劍隊,當時才小五,沒想到蕭姓教練從2020年9月1日至隔天1月20日間,在國小訓練場地及場地內小房間內,對已升小六的A女進行權勢猥褻,包含擁抱、親吻、蹭臉頰、頸部、背部,摸大腿,乃至咬臉頰及耳垂,頻率「每天一次」。
儘管A女在寒假期間告知教練自己不舒服,但教練還威脅再拒絕就把她「退隊」,而根據A女證稱,接著下學期開學時,曾當面拒絕教練3次,教練還會趁幫她電療時,貼片貼在其臀部偷碰,還有假借壓腿碰私密處、勾肩碰胸部上緣等。
全案經A女與母親前往警局報案,由士林地檢署偵結起訴,士林地院開庭時,蕭姓教練矢口否認,還辯稱自己對學生都採取「開放鼓勵」態度,所以跟學生關係好;至於碰肩或擁抱,他則以「給予鼓勵」理由來辯解,稱自己並非趁機猥褻學生,反控A女指控子虛烏有,並指是因A女母親婚姻出狀況,才出氣在他身上。
不過法官認為,A女偵訊及審理時前後證述亦大致相同,均能詳細敘述,若非其自己親身經歷之事且記憶深刻,實難期能憑空編撰,而有藉此誣陷被告之可能。
另,證人B女、C女都證稱,曾親眼看見他對A女做這樣的行為,A女當下也有跟被告說不喜歡被告這樣做,但被告還是會繼續抱他等。
法院認為,教練與A女相識多年,還任職社團教練,應早知A女年紀,但仍多次對A女進行猥褻行為,依照成年人對少年犯對於受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又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不過此案二審改判2年11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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