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崐萁是否具參選黨主席資格一事引發討論。(鏡報董孟航)
鏡週刊 2025.09.12 09:20 臺北時間

傅崐萁曾脫黨不具參選黨魁資格? 黨內人士:法律精神不溯及既往

記者|鏡週刊

國民黨黨主席選舉下週開始領表,總召傅崐萁還未鬆口是否角逐,但已有黨內高層放話,指傅崐萁2009年曾因脫黨參選花蓮縣長遭開除黨籍,與「114年黨主席選舉作業細則」有所牴觸,恐無法取得參選資格。

不過另一名黨內人士認為,該作業細則於後期修訂,若硬要溯及既往,恐怕連趙少康、郝龍斌都不能選了。美國法學博士李禮仲也從4大法律核心原則分析,認為國民黨應確保黨規的合法性、透明度與一致性,才能說服人民支持。

國民黨中央黨部2021年修訂的《黨主席選舉作業細節》,第5條明訂參選人須「未曾受停權1年以上、撤銷黨籍、開除黨籍或註銷黨籍之黨紀處分」,傅崐萁因為曾脫黨參選一度失去黨籍,遭黨內高層質疑不具備角逐黨魁資格。

不過有黨內人士認為,黨主席選舉作業細則的修法在後期,本於法律精神不該溯及既往,若硬要扣上這頂帽子,曾脫黨參選台北縣立委並成立新黨的趙少康,或曾加入新黨且擔任黨職的郝龍斌,都將無法參選,直言不溯及既往是法律基本常識。

美國威斯康辛州立大學法學博士李禮仲也從「黨規不能超越法律」「法律不溯及既往」「公平原則」「黨爭仍需依法解決」4大法律核心原則加以分析,看清關於傅崐萁參選爭議的法律與政治意涵。

首先在「黨規不能超越法律」原則下,李禮仲認為政黨雖有自治空間,但不得違憲或限制人民參政權,黨紀處分若等同剝奪終身參選權,可能違反《憲法》第17條保障的參政權。傅崐萁已於2021年恢復黨籍,若因舊紀錄被排除,恐涉黨規凌駕於法律效力之上的問題。

其次,「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民主法治基本原則,何況傅崐萁遭開除黨籍的2009年,當時並無現行細則限制。若新訂規則對既往行為加以限制,形同「事後立法懲罰」,違反法律安定性與可預測性,除非能證明規範自始存在,否則正當性不足。

再者,「公平原則」應是黨內民主核心。李禮仲認為,黨內民主須確保資格審查的一致與公開,若同樣受黨紀處分者可參選,唯獨排除傅崐萁恐有選擇性適用之嫌。且傅崐萁已服刑、恢復黨籍並擔任黨團總召,若仍被否決,外界可能解讀為黨內權力鬥爭而非單純黨紀維護。

最後是「黨爭仍需依法解決」。李禮仲提醒國民黨應借鏡過去馬王政爭,最終透過司法訴訟才能落幕,認為政黨應提供申訴與救濟管道,讓爭議有公正裁決。若傅崐萁認為權益受侵害,可循司法或黨內救濟途徑。

綜合上述分析,李禮仲以為,此事不僅關乎傅崐萁個人參選資格,更涉及政黨內部民主、法治原則與社會觀感。國民黨若想重獲人民支持,應在黨紀嚴明與公平參政之間找到平衡,黨規需具備合法性、透明度與一致性,避免被視為政治鬥爭工具,否則將削弱社會對其依法行政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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