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殷男曾為林女任教之大學學生,在2022年9、10月間,加入林女在臉書經營的粉絲專頁。林女指控他在2023年9月在她的貼文下方留言「妳們女生看到帥哥就是會高潮、高潮、一直高潮」等與性有關之不當言語,隨即被林女制止及封鎖。
林女指出,殷男2024年5月又用其他帳號,在她的粉專影片下方留言稱她講話時會挑眉,很像網紅鄧佳華。林女不滿殷男頻頻以網路發表嘲弄、辱罵、歧視、貶抑她性別有關的言論,讓臉書上不特定人或師生瀏覽,使她形象受損、侵害名譽;2024年8月,殷男再以其他帳號,於學校的Google頁面留下1星負評,並發表長篇大論抹黑林女,試圖給學校壓力,該文也讓不少師生看得出來就是在影射林女,讓林女不堪其擾。
林女表示今年1月即向台南市警局報案,指控殷男種種行為已經構成《跟騷法》的騷擾行為,警方已對他發出書面告誡。而殷男也對她提出一連串告訴,林女表示自身心俱疲,指殷男違反《跟騷法》、侵害她的名譽,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新台幣70萬元。
然而殷男否認發表前年9月的留言,並主張林女曾用「醜怪」來稱呼他,還在粉專發文公開他的真實姓名與學校科系、年齡等資訊,在2024年間多次故意貶低他,此案已經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認定符合校園霸凌的行為,反觀他的聊眼只有寥寥幾則,難認有他有跟騷行為。
對於說林女像鄧佳華一事,殷男表示,那是他觀看林女影片後表達的個人主觀感受,沒有貶損林女社會評價之意,也沒有讓林女的社會評價因此降低;且鄧佳華為公眾人物,行為舉止有特殊性,在多元價值觀的社會沒有一致特定的褒貶之意,自非侵害名譽的言論;至於他在Google頁面評論的內容,是他發表自身經歷與心境,不是對林女的警告或威脅、嘲笑,應屬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
台南地院審理認為,殷男說林女講話時挑眉的動作像鄧佳華,不是說她的外貌或言行舉措像鄧佳華,也無關乎性別,只是說動作相似,屬於個人主觀意見,沒有任何謾罵或情緒性公即、詆毀個人名譽的用字遣詞,難認有何不當。儘管林女主張鄧佳華為爭議性網紅,進而主張鄧佳華為負面代名詞與評價,雖然殷男的發言令她不悅,但仍屬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當評價,受言論自由保障,難認有侵害之故意及不法。
對於林女指控殷男惡意負評對她進行抹黑,林女卻沒有具體說明如何侵害她的名譽權,且殷男指控她曾用「醜怪」稱呼他,林女也承認此事,法院認為殷男的評論有客觀事實所本,難認有不法侵害,也認為林女主張殷男對她的跟蹤騷擾、侵害私人生活領域指控沒有根據,因此駁回其訴訟及聲請,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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