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昱賢2008年假釋出獄後,認識剛滿18歲的C女,交往後C女認為江情緒起伏太大,漸漸疏遠,隔年2月江以要拿東西給C女為由,將她約到自己的住處,先用濕毛巾塞住C女嘴巴,再用膠帶封口,接著拿電線及尼龍繩綁住C女手腳、控制行動,直到隔天清晨,江出門買早餐,C女才自行脫困、報警,並提告性侵。
採證結果顯示,二人確實有發生性關係,但因無法證明是在C女被綁前或被綁後,所以性侵罪沒有成立,法院最後只以《刑法》私行拘禁罪,輕判江昱賢7個月有期徒刑。
更誇張的是,與C女的官司還在進行之際,同年5月,江昱賢又邀約另名友人D女,到他投宿的飯店碰面,就在D女準備離開時,江突然抓住她的手,並拿刀威脅,接著一樣用尼龍繩及膠帶綑綁D女,然後拿走她的機車駕照和5,000元現金,最後性侵對方,臨走前江還警告D女:「不准報警!否則我會先殺了妳再自殺!我已經被關過,不想再進去了。」
江昱賢離開後,D女自行脫困報案。不過,江被逮後辯稱,二人當天是在房內吸毒後,才發生關係,由於他之前曾幫女方代墊買毒品的錢,D女認為已經肉償、不用還,還說江若不答應,就要檢舉他吸毒,他因為身上有毒品,一時緊張,才會綑綁D女,不想讓她去報警,但法官不相信江的說詞,依強盜性侵罪判他11年10個月,加上其他刑案,合併執行15年徒刑。
「加上這次犯下的二起強盜性侵案,江昱賢這輩子大概都得在牢裡度過,問題是被害人的下半輩子誰該負責?受刑人脫逃,犯下重大刑案,已經不是一、二次了,獄政機關到現在都還沒學到教訓,人跑了就應立即通報警政及相關單位,請求協助追緝、防止受刑人犯案,應該沒有很困難吧!」A先生說,獄政機關因通報漏洞或不願家醜外揚,導致民眾的生命財產受害,實在太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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