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堂涉貪污案,二審仍判有罪 (翻攝自林建堂臉書)
鏡週刊 2025.06.18 10:40 臺北時間

中市和平區前區長索賄589萬元 二審依貪污罪判6年6月

記者|鏡週刊

台中市和平區前區長林建堂於2019年間向廠商索賄589萬元,台中地院更一審判林6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台中高分院今(18)日二審宣判,駁回上訴,仍判6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林建堂因選舉花費、公關費等支出,對外積欠債務,2019年間透過和平區清潔隊隊員謝震宇擔任白手套,向廠商索賄589萬元,一審林建堂認罪、繳回犯罪所得,判刑6年6月。上訴二審時,合議庭發現,一審的審判長周莉菁就是裁定謝羈押的法官,已違反法院組織法規定,撤銷判決發回台中地院重審,經更一審仍判決林仍判6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

全案源於林建堂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擔任第1、2屆台中市和平區長,2019年得知和平區公所將辦理自來水改善工程,林建堂、謝震宇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的犯意聯絡,由謝出面代表林建堂向6間得標廠商索取回扣,其中設計監造標得標廠商收取決標金額15%回扣、工程施作標得標廠商依決標金額收取10%回扣,共索賄589萬元。一審,林建堂被判刑6年6月,褫奪公權5年。

經台中高分院審理,發現被告謝震宇在檢方偵辦期間,因認定犯罪嫌疑重大,向台中地院聲請羈押,當時審理羈押庭的法官是周莉菁,也就是後來審理此案的審判長。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法院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審核時,承審法官不得辦理該案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同一案件,此案已已違反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因此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台中地院重審。

經台中地院重新分案審理,認為林建堂和謝震宇索取回扣的行為,犧牲工程品質,損害全體和平區居民利益甚鉅,依貪污罪判處6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謝震宇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自動繳回的589萬賄款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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