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指出,合議庭審理後,認被告黃呂錦茹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個資法》第41條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等罪嫌重大,且被告與本案其餘共犯間,關於政治立場及本案犯行部分,均有利害關係,黃呂錦茹事後又曾指示他人製作文件傳送予共犯,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滅證之虞。
高院合議庭指出,參酌現今通訊軟體便捷、迅速、私密等特性,被告非無透過通訊軟體與其他共犯就本案分工等情節進行聯繫以串證的可能性,如未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顯難確保後續追訴程序的順利進行,而有羈押必要,高院認為,台北地院之前裁定被告黃呂錦茹羈押禁見,並無違法或不當。被告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劉嶽承、陪席法官黃翰義、受命法官王耀興。
此案依據相關證人及共犯供稱,黃呂錦茹曾參與罷免連署相關討論,除了經手一份名冊,還指示同事針對黨員名冊研究與連署罷免的運用,其間黃呂錦茹即收到一個連署相關名冊黨案,遭認定指示同事進行不實連署,她日前出庭表示,自己沒有指示違法連署,也沒有打開收到的檔案就轉傳出去了,4月25日台北地院法官認定她有參與死亡連署,涉嫌重大,加上她有串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黃呂錦茹抗告後今遭高院駁回,不得再抗告。
★《鏡週刊》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