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颱風滯留在外的旅客,往往因沒有「原預訂」住宿費用證明而無法獲得完整理賠。(資料畫面,與本新聞無關)
財經2026.07.15 08:01 臺北時間

遇颱風滯留旅遊不便險「一天只賠2000」 金管會要求從寬理賠

許多民眾出國旅遊都會投保「旅遊不便險」以防萬一,但若因颱風被迫滯留海外,現行理賠條款卻可能讓保戶看得到、吃不到。近期有旅客因航班取消滯留國外,卻因無法提供「原預繳住宿證明」,導致增加的食宿費每天最多只能拿回2,000元賠償,根本不敷使用。對此,金管會已正式出手,要求產險公會研議統一理賠原則,並強調有疑義時應朝「有利於保戶」的方向解釋。

引發本次爭議的關鍵在於不便險中「旅程更改」的理賠門檻。該項目原本屬於「實支實付」性質,保戶若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更改行程,所增加的交通或住宿費用,在扣除業者退款後可申請理賠。然而,現行條款卻有一項尷尬的防弊機制,若能提出「原預定」交通或住宿費用證明,最高給付金額可在原費用基礎上增加20%;若無法提出原預繳費用或退款證明,交通及住宿費合計每日僅以2,000元為限。

這項規定在實務上對「返台日」被困在國外的旅客極不友善,當航班因颱風臨時取消,被迫多留宿一至兩晚時,就會因為「本來就沒有原預繳住宿費證明」,直接被歸類至「每日限賠2,000元」的超低門檻。旅客無奈指出,這並非他們不保存單據,而是根本不存在原預訂資料,保險公司以舊有「原費用」作為理賠基準,反而讓真正因天災受困、急需補償的旅客,被迫自行吸收高昂的臨時臨櫃訂房與交通差額。

針對這項不合理的理賠死角,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指出,旅程更改保險的本質是「損害填補」,理應依保戶實際增加的支出進行補償。針對此次條款適用的疑義,金管會已責成產險公會盡速研議統一的理賠原則,供各家產險公司遵循。金管會也特別提醒各產險公司,依據《保險法》第54條規定,保險契約的解釋應探求當事人的真意,不得僅拘泥於字面文字;一旦契約條款出現疑義或模糊空間,依法應採取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產險公司不應刁難被迫滯留的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