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以新聞稿指出,將不對被告柯文哲、應曉薇具保裁定提起抗告。北檢強調,對審判中案件,均秉持「依據證據、查明事實、勿枉勿縱」之客觀中立態度,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且審判期間基於「促進訴訟、發現真實」之原則。
北檢指出,審判中3次抗告,均獲高院支持發回更裁,足可證明抗告有理,不過被告應否羈押係由法院依法獨立決定,此乃現代法治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北檢譴責:「某政黨及部分人士卻不斷透過媒體放話指摘本案『押人取供』、『欲將柯O哲押到死』云云,均屬惡意曲解,帶風向製造對立紛爭,意圖影響司法審判,昭然若揭。」
北檢說明,北院於審判中4次羈押及4次具保停押之裁定,均認柯文哲、應曉薇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貪污重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定2人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故均具有羈押之原因。
復審酌本次北院裁定已就高院發回意旨指摘事項逐一說明,並就「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之命遵守事項,予以補充界定,防止被告與尚待交互詰問之證人經統計此部分計有21人),或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人(含被告計有155 人,其中與民眾黨黨工有關之證人計有33人)進行勾串;另分別以新台幣7,000萬元、3,000萬元之重保,並輔以電子腳鐶、個案手機之科技監控,防止被告2人逃亡。
北檢表示,上述羈押替代措施,雖有部分內容仍存在難以檢驗是否落實執行之疑慮,惟檢察官基於「促進訴訟」之一貫立場,並聚焦於審判核心之法律主張及辯論,故尊重法院上開裁定,不予抗告。
不過北檢也強調,在未來審判程序中,仍將持續檢視被告有無違反法院諭知應遵守事項之行為,一旦發現具體事證,將促請法院重新審酌被告羈押之必要性,以維護司法公正與人民信賴,並確保國家刑罰權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