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2025.09.19 19:37 臺北時間

管委會裝測速開罰 投訴清潔工爆衝突1/管委會可以開「超速罰單」? 民眾控挨罰2千元

記者|周婉菱、謝家麟

在停車場竟然也會收到超速罰單嗎?高雄一名林先生今天(19日)出面指控,大樓管委會擅自規範,停車場限速15公里,還安裝設備取締,超速前兩次先規勸,第三次就會開罰2000元,若不繳錢車號就會被刪除、無法停車。管委會表示,因為地下室有三、四百台轎車通行,常出車禍,才會訂定這項罰則,但律師表示,只有管委會決議無效,要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才能這麼做。

民眾從公司地下停車場,開車緩緩往上,經過轉角時,牆上出現測速警示燈,限速15公里,提醒超速受罰,在大樓工作的林先生,還真的收到一張管委會開出的超速罰單,要他繳納兩千元。

投訴人林先生:「車輛是屬於業務用車,開車的人不一定,結果你現在跟他說,你超速,而且只超速一公里、兩公里,要跟他收2000元,要公司幫他付也不合理啊,他們也還沒有開區權會,可是這是管委會目前的決議。」

8月28日林先生開車時速19公里,超速4公里,第二次在9月11日,時速18公里,前兩次管委會予以勸導,第三次雖然只超過速限1公里,仍被直接開罰2000元,如果七天內沒繳錢,車號還會被管委會刪除,無法停車。

記者vs.管委會:「(區權會開會討論通過的是不是?)我們委員會開會通過,那邊時常發生車禍。」管委會強調這項規定,經過開會通過的,不過律師提醒,要區權會同意才行。區權會是區分所有權人的會議,是社區真正的決策單位,具備最終決定權,而管委會則是由區權會選出的管理委員,執行區權會的決議。

律師王瀚誼表示,假設這個處罰是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而且金額沒有太高的話,那它就是全體住戶通過的多數決,大家還是要遵守;換句話說,這個社區管委會目前的決議恐怕並無約束力,但未來如果經過區權會討論訂定,無論是規約或罰則,或是超速要罰錢也一樣,住戶都只能乖乖遵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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