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宜蘭地方法院去年12月31日宣判,認定收賄罪證不足,但圖利事證明確,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宜蘭地檢署認為,宜蘭地院將起訴的收賄罪變更為圖利罪,事實認定有誤,且刑度過輕,對包括林姿妙在內的14名被告提起上訴,上訴書已於昨(3日)傍晚送達宜蘭地院。
政治2025.02.04 09:01 臺北時間
不服林姿妙涉貪案「適用法條有誤」刑度過輕 宜檢提上訴
- 記者|曾子庭
- 攝影|鏡新聞
據《自由時報》報導,檢方指出,宜院變更起訴法條的事實認定與適用法條錯誤,且林姿妙在偵查及審理期間均否認犯行,圖利罪判處刑度過輕。此外,部分特殊洗錢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認定亦有錯誤。
除了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已認罪協商不上訴外,檢方對林姿妙及其他被告提出上訴。一審唯一獲判無罪的前縣府建設處長黃志良,也因檢方認為無罪事實認定有誤,一併上訴。
本案檢方合計起訴15人,包括林姿妙及其女兒林羿伶、7名宜蘭縣府官員、2名羅東鎮公所官員、地主、礦業公司負責人和林姿妙前助理。一審黃志良被判無罪,其他人則被判有期徒刑4月至12年6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