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時分,2名酒客因為搶廁所,爆發肢體衝突,鄰桌朋友見狀,立刻加入戰局,通通被警方上銬帶回。兩團黑衣人在KTV,從包廂一路打到大廳,還拿出折疊刀互砍,警方事後追查,原來是竹聯幫有名小弟的女友,被另外一夥人搭訕,男友不滿打電話「撂人來」。
兩起案件共通點,都是聚眾鬥毆罪,但到了法院,會不會被判有罪,法官考量的是犯案動機。律師黃中麟:「在約人的時候就已經約好說,我就是要去虱目魚粥門口,相約在這談判打群架打起來就算(罪名成立),還有另外一個狀況是說,像一般民眾的打群架,原則上不會波及到其他不相干的人嘛。」
因為看不順眼,就爆發肢體衝突的案例頻傳,只是依目前《刑法》150條來看,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進行施暴就構成犯罪,但法條上沒有列清楚,是臨時起意,還是刻意揪人鬥毆,造成警方抓到鬧事犯嫌,卻因為法官考量點不同,將人釋放。
國民黨立委葉毓蘭:「在警察、檢察官、法官這邊,他們還沒有辦法形成一個共識,所以還是要修到一個,這個法是這個警察看了很清楚,這個檢察官跟法官也都能夠認同,就是他的構成要件要非常明確。」
法律認知不同,造成院檢警執行上有矛盾,問題該怎麼解決,目前只能交由,明年1月上路的「憲法法庭」,釐清是否違憲,針對個案一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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