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想延長70歲退休年限,司法院回應了。
社會2026.10.28 22:40 臺北時間

法官想延長70歲退休年限 司法院回應了

近年全國各法院案件量暴增,基層法官與檢察官長年承受龐大管考與過勞壓力,許多資深司法官紛紛轉任律師,導致司法體系面臨人力荒,有資深法官認為,現行年滿70歲即停止審判或退休的限制,無疑是將具備豐富審判經驗的司法官向外推,若能適度放寬讓屆齡但具備心力與意願者繼續辦案,將可分擔審判重擔,台北地院洪姓審判長日前向司法院表達因憲法保障法官為終身職,她屆齡70歲後將繼續審判。

台北地院刑事庭洪姓審判長即將屆滿70歲,她在今年8月上簽呈指出,自己將於明年屆齡70歲,但體能與精神狀態均良好,無意申請優遇或自願退休,希望依據憲法保障終身職精神繼續審理案件。因憲法第80條與第81條明定法官為終身職並保障審判獨立,法官法第77條停止審判的規定,本質上承襲自過去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中的「優遇」制度,立法初衷是為了保障高齡法官免除沉重結案壓力的受益性措施,理應屬於自願性權益,而非強行剝奪審判權的處分。法官應享有「繼續辦案」、「申請優遇」或「自願退休」三種選項,若強迫身心健康者停止審判,實質上形同「強制優遇」,不僅過度限制法官職責,更有違憲之虞。

台北地院隨後函請高等法院層轉司法院,詢問法官年滿70歲但未申請優遇或退休,且表明願意繼續審理案件者,是否仍必須依規定停止審判。司法院日前作成正式函復,明確打回票。

司法院在函釋中指出,憲法保障法官終身職,固然使法官不適用一般公務人員的屆齡退休與命令退休規定,法官僅能自願退休;但法官法第77條第1項明文規定實任法官任職15年以上、年滿70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司法院認為,審視2011年制定法官法時的立法院協商與立法理由,立法機關早已預設司法審判工作極為繁重,年滿70歲者身體通常已不堪負荷,為了維護人民受妥速審判的訴訟權益,才特別立法要求屆齡即應停止辦案,並未賦予法官自主選擇繼續審理案件的權利。

司法院認為,依規定,法院在法官滿70歲前3個月就必須主動函報司法院核定停止審判,法官無須申請即當然發生法律效果。

對於洪姓審判長提出的違憲質疑,司法院回應,指依司法院釋字第162號與第539號解釋意旨,認為憲法雖然保障法官終身職以維護審判獨立,但立法者並非完全不能以法律合理限制法官的職務執行;函釋更援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經典判例,指出高齡強制停止審判或退休的規定並不違反平等權,現行法規尚難遽認當然違憲。

依司法院公文的解釋,在法律修改前,目前法官年滿70歲即不再審理案件的規定依舊,基層法官若期盼延長辦案年限解套人力危機,仍必須透過立法院修法途徑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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