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華分局搜索西門町男同志BDSM主題酒吧,引發執法過當爭議,不僅相關人員受到懲處,連台北市長蔣萬安也出面致歉。現場影音曝光讓警方言行受到檢視,但民眾遇上臨檢、盤查,甚至搜索、拘提時,究竟也能錄影自保?律師蔡政峯指出,執行公權力時,員警隱私權應有限度退讓;至於刑事搜索涉及證據保全,則須考量現場管制的必要性。
鏡週刊2026.10.10 13:20 臺北時間
同志酒吧警惹議2/執法喊禁拍?律師:警強行阻止錄影恐涉強制罪
- 記者|鏡週刊
蔡政峯解釋,法務部針對公開場所行政調查的函釋,已說明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可以記錄警方執勤過程。一般交通開單、陳情等情境,相較於刑事搜索,通常較少涉及急迫處置或滅證疑慮,民眾為自保而錄音、錄影,原則上應受保障,員警不得拒絕;但倘若民眾行為已涉犯妨礙公務執行,則仍會以另案偵辦。
實務上,仍有員警以隱私權、肖像權為由,要求民眾停止拍攝。對此,蔡政峯直言:「執行公權力是在談什麼隱私?員警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時並非代表員警個人,而是代表公權力,員警個人隱私權就應該有限度的退讓。這是憲法學說和實務共識。」他認為,民眾對於警方執行公務中的行政行為進行錄音錄影等單純反蒐證,並未到達妨礙公務的程度,一些地方法院都已做出相同見解,形成法律共識。
至於刑事案件,蔡政峯指出,警方執行搜索,面對現行犯、被告或受搜索者時,可能涉及滅證風險,因而有必要限制手機使用或拍攝,但仍須符合比例原則。
蔡政峯認為,未涉案民眾在公共場合,原則上享有錄音、錄影的權利。但他也提醒,拍下執法過程後,若將影像放上網路或其他地方,伴隨惡意辱罵、散布不實指控,仍可能涉及妨害名譽。民眾可以留下紀錄自保,後續如何使用影像,也須留意法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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