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一名鄞姓男子去年11月間開車行經一處道路時,此時後方一輛救護車閃著警號,結果他卻未及時避讓,直到救護車逼近他的座車旁才發現,警方不但依規定對他開出3600元罰單,同時吊銷他的駕照。鄞男不服辯稱,當時右側有車並行,他是擔心變換車道會阻擋救護車才會未及時避讓,不過屏東地院勘驗行車紀錄器後,認定他全程未有避讓動作,駁回他的訴訟。但全案仍可上訴。
鏡週刊2026.10.04 10:40 臺北時間
駕駛未避讓救護車辯「沒聽到聲音」 遭罰3600並吊銷駕照
- 記者|鏡週刊
判決指出,去年11月7日上午11時40分許,鄞男駕車行經屏東縣某路段,當時一輛救護車鳴著警號行駛,但鄞男未避讓,警方依此對鄞男開出3600元罰單,監理所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吊銷鄞男駕照。
不過鄞男不服提出主張,當時他的車內播放音樂且車窗緊閉,直到聽見救護車警號時,救護車已經接近他的車尾,因為當時他的右側還有一輛汽車並行,他考慮如果加速往前,恐怕會擋住救護車,原本想向右轉避讓,但透過照後鏡發現救護車已在他的座車右側準備通過,為免再次阻擋救護車,他才沒有靠右行駛。
而鄞男的說法很快就被屏東地院打臉,屏東地院勘驗救護車行車紀錄器後發現,救護車從接近鄞男車輛後方,到變換車道超車的過程中,全程都能清楚聽見警號聲,鄞男座車始終行駛在內側快車道,並未有加速、減速、打方向燈或往兩側偏移等避讓跡象。
法院指出,救護車接近時,鄞男右側確實有另輛汽車並行,但該車隨後亮起右轉方向燈,逐漸減速駛向慢車道,當該輛汽車離開後,鄞男右側已無其他車輛並行,前方車道也有足夠空間,仍未見他有任何避讓措施。
法官認為,駕駛人本來就有注意救護車警號的義務,救護車警號穿透力強,即使車窗緊閉,一般情況下也不可能完全聽不見,即便鄞男所稱車內音樂遮蔽警號是真的,也代表他未留意車外狀況,仍有過失,因此駁回鄞男訴訟。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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