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為了趕交屋收尾款,提出的各種要求,民眾不可不慎。桃園就有大型社區買方收到「現況交屋協議書」,建商送價值幾萬元的家電,卻要求住戶拋棄瑕疵擔保與遲延利息索賠,專家提醒,這類霸王條款不可隨意畫押,若已簽字,也別以為建商口頭說撤回就沒事,律師教你用「2步驟」解套。
鏡週刊2026.10.05 07:40 臺北時間
交屋糾紛自保2/建商送家電換「現況交屋」 律師示警別亂畫押、2步驟解套
- 記者|鏡週刊
「房子都還沒修好,為什麼要先認現況?」40歲首購族阿仁(化名)等了5年,原本以為房子蓋好就能拿鑰匙,沒想到驗屋一路走到三驗,缺失還沒有完全改善,今年8月建商又給他一紙「現況交屋暨優惠補貼協議書」。
本刊取得的協議書中,第1條載明,買方確認房屋現況後,不得再以房屋現況或驗屋發現事項向賣方主張相關權利;另也有條文涉及損害賠償請求權、違約金、遲延利息等權利,並設有保密義務及違約金規定。
而買方可換得一台價值約3萬元的冷氣室內機,已購戶組成自救會向地方政府申訴,原協議書隨後由建商撤回。
對於已經簽署的民眾,律師郭羿廷建議,不能單純認為建商說撤回,自己先前簽署的文件,就自動不存在,若雙方確認不再受原協議拘束,應透過書面文件把原協議作廢等事項清楚約定,以免日後再生爭議,他提出2步驟解套:
第1步:簽訂撤銷協議書(或作廢聲明書)。要求建商另外簽署書面文件,清楚載明原「現況交屋協議書」自始無效,雙方恢復原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權利義務。
第2步:主張「非自由意志/違法無效」的抗辯。若建商拒絕簽署撤銷協議,買方應透過自救會或律師寄發存證信函,主張該協議內容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法主張該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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