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預售屋,真正能保護自己的是手上的契約到底寫了什麼。律師郭羿廷指出,近年房貸緊縮,承購戶在貸款上無法達到當初約定好的額度已成常態,因此簽約時就應先把退路寫進契約,「如果合約沒有約定,應以『個別磋商』條款載明,這樣才有保障。」但要注意,個別磋商並非出事後想補就補,若當初沒寫,買方無法單方面要求建商追加。
鏡週刊2026.10.05 07:40 臺北時間
交屋糾紛自保1/房貸沒下來被建商追違約金 律師教簽約多寫1條留退路
- 記者|鏡週刊
花上千萬元買預售屋,真正保護自己的,不是銀行專員一句話「應該可以貸」,而是合約裡的白紙黑字。郭羿廷指出,近年房貸緊縮,承購戶真正交屋時,無法取得原本預期貸款額度的情況越來越多,因此買方應該把風險往前多設想,在簽約時就替自己留下退路。
第一道防線,是內政部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其中,貸款相關規定已針對實際核貸金額與預定貸款金額產生差距時,有相應的處理方式。學者莊孟翰指出,購屋人簽約前應仔細檢視自己的契約,不可只聽業務口頭說明。
若想把保障做得更完整,可再增加「個別磋商」,律師吳榮達舉例,買賣雙方以白紙黑字約定:實際核貸未達房價8成或雙方約定的貸款額度時,買方可依約無條件解約;或因政策變更、銀行水位控管等不可歸責於買方的因素,造成撥款延誤時,可展延付款期限,避免銀行還沒撥款,買方就先被認定違約。
至於多數交屋族當初沒加註「個別磋商」,現在可以補嗎?吳榮達提醒,並非買方想補就補,因為「個別磋商」必須建立在買賣雙方合意之上,如果簽約當時沒有約定,等到數年後交屋、銀行突然拒貸或延遲撥款,買方不能單方面要求建商新增條款,除非建商願意重新協商。
那麼,已經踩雷的人怎麼辦?吳榮達指出,若買方最後因付款逾期遭建商主張違約,甚至雙方進入訴訟,也不代表契約約定多少違約金,就一定得全額照付。
依《民法》第252條,約定違約金若過高,法院得依個案情形酌減;實務上也曾出現法官考量買方並非惡意不履約,而受外在環境等因素影響,酌減違約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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