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1名近六旬婦人30年前拋下年僅5歲的兒子阿偉(化名)與家人離開,今年因中風、氣切生活無法自理,經醫院通報安置,每月需4萬2500元安置費,請求兒子負擔,不過兒子得知後,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全案近日審結,法院認為如強令孩子長期感情疏離的母親盡扶養義務,顯係強人所難,准許免除兒子對生母的扶養義務,可抗告。
鏡週刊2026.10.01 16:20 臺北時間
棄5歲兒離家30年!生母中風住院求扶養「他悲揭不堪過往」 法官也看不下去:強人所難
- 記者|鏡週刊
根據判決書指出,婦人與前夫育有3名子女,1997年以外出上班為由離家出走,自此再未返家照顧孩子,並於1999年與前夫離婚,而前夫2001年過世後,3名幼童全由叔叔、嬸嬸與祖父母共同照顧扶養長大。然而,現年59歲的生母今年3月間因中風、氣切生活無法自理,經醫院通報需長期照顧而獲安置,每月安置費用約4萬2500元,目前由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代墊,且生母因名下無財產,近3年所得僅數百元至千元不等,並無謀生能力,因此依法子女應負扶養義務,故聯繫上該名兒子,要求其負照顧扶養責任。
膝下3子女全由祖父母、嬸嬸撫養
阿偉得知消息後,則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並主張自己從印象以來生母就未曾照顧他,現與配偶育有4名子女,獨自負擔全家生活開銷,根本無力再支付生母費用。嬸嬸也出庭作證稱,當年曾聯繫孩子生母,她雖允諾每月給2萬元並接孩子同住,但僅接回數次且交由手足照顧,不僅一毛扶養費未給,還一度稱要改嫁並讓小孩改姓,最終由公公提告停止其親權。
全案經由法院審理後認為,婦人在孩子成年前,未曾給付扶養費或給予關愛照顧,且早在多年前就被法院裁定停止親權,若強求兒子負擔扶養責任,顯屬強人所難且有失公平,遂依法裁定免除兒子對母親的扶養義務。全案仍可上訴。
相關文章
男大生「約妹公園身障廁四腳獸」被告性侵 法官調閱監視器「舉止相當親密」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