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醫療險、醫師也認為有治療需要,保險公司就一定得賠嗎?答案恐怕沒這麼簡單。金管會保險局8月底發函產、壽險公會,要求業者銷售保險商品時,應向保戶揭露「接受非必要性醫療可能遭拒賠」。然而,現行規範又明訂,實支實付醫療險不得在給付條文增列「合理且必需」條件,究竟什麼叫「必要」,再次成為理賠攻防焦點。
醫療險最大地雷曝光!每4件理賠爭議就有1件卡在「這理由」
- 記者|鏡週刊
一張醫療險,可能從買下去的那一刻,就得先告訴保戶「不是所有治療都會賠」。
金管會保險局8月31日發函壽險、產險公會,針對兩公會共同研議「保險商品銷售時向保戶揭露,如接受非必要性醫療可能遭拒賠」一案,要求所屬會員確實落實辦理。
主管機關會出手,背後其實是長年累積的理賠火藥庫。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統計,今年第1季壽險理賠申訴中,「必要性醫療」高達278件,居所有理賠爭議之首;進一步申請評議的案件也有225件。即使較去年同期下降,仍穩坐壽險理賠爭議冠軍。
如果把時間拉長來看,會發現「必要性醫療」的爭議在近幾年快速攀升。
2021到2022年,案件只從367件增加到416件;但到了2023年突然跳升至813件,幾乎一年翻倍;之後持續升溫, 2024年再增加到1,410件,2025年更來到2,192件。換句話說,5年間從367件變成2,192件,增加1,825件,增幅約497%,2025年的案件量已接近2021年的6倍。
從佔比來看則更驚人,2021年,每100件壽險理賠爭議,大約只有11件涉及必要性醫療,到了2025年已經超過26件。也就是說,現在超過每4件壽險理賠爭議,就有1件是「必要性醫療」。
矛盾的是,現行《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明訂,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險及醫療險,都不得在醫療保險金給付條文中增列「合理且必需」的文字及條件。也就是說,保單不能白紙黑字另外加一道「合理且必要」的理賠門檻,但金管會如今又發函要保險公司的銷售提醒保戶,接受「非必要性醫療」可能被拒賠,兩者之間如何銜接,正是爭議核心。
法院近來也出現值得注意的判決。今年7月台南地院審理一件實支實付醫療險爭議時就指出,該保單並未明訂「客觀必要性」要件,因此保險公司不能在契約文字之外,再要求保戶通過客觀必要性的審查。法院並認為,被保險人的病情原則上仍應尊重實際診治醫師的專業判斷,最後判保險公司應給付部分自費醫材費用。
但站在保險公司的角度,若所有「醫師有開、病人有做」的醫療行為都必須照單全賠,一旦出現過度醫療、高價自費醫材或為理賠而衍生的醫療行為,最後增加的成本仍可能回到整體保戶身上。
對保戶而言,未來購買醫療險除了比較保費、額度及住院手術保障,更應仔細了解保單對醫療必要性的相關約定;接受高額自費治療前,也不能只以「反正有保險」作為醫療選擇的依據,以免治療完成、帳單也付了,申請理賠時才發現雙方對醫療必要性的認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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