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1名男子早年涉嫌對年僅10歲的女兒伸出狼爪、施以強制猥褻。示意圖非當事人(本刊資料照)
鏡週刊2026.09.01 15:00 臺北時間

昔狠心猥褻10歲幼女!狼父中風討每月3萬扶養費 法院打臉判「免養」

新竹1名男子早年涉嫌對年僅10歲的女兒伸出狼爪、施以強制猥褻,經法院判刑定讞後便與妻子於2003年離婚。離異後,女兒由母親獨力撫養成人,生父多年來不僅未曾支付任何扶養費用,更完全沒有盡到照顧責任,童年遭受的侵害更成為女兒心中難以抹滅的巨大陰影與創傷。

多年後,該名父親因中風導致無法行走且生活不能自理,經新竹縣政府安排安置於安養機構,每月產生約3萬元的照護費用,目前暫由縣府代墊。不料,該名父親竟回過頭要求已成年的女兒負擔這筆安置照顧費。面對童年噩夢再次襲來,不堪回首的女兒毅然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新竹地院審理期間,該名父親極力辯解,聲稱離婚時女兒已年滿16歲,代表離婚前自己確實有工作養家;離婚後也是由他單獨監護已故的兒子,等於雙方各養1個孩子,並非毫無盡責。針對過去的性侵定讞判決,他更語出驚人地辯稱,案件在有罪與無罪間纏訟多年,自己是因為兒子過世陷入人生低谷,為了「尋求心靈平靜」才選擇入監服刑,並不代表自己真的有侵犯女兒,如今自身癱瘓需要照料,女兒理應盡扶養之責。

法官審理後指出,調閱過往刑事判決後確認男子確實在女兒10歲時對其強制猥褻,該行為屬於故意對子女為重大身體及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嚴重戕害其身心健全發展。此外,男子在女兒成年前並未善盡照顧責任,離異後亦未提供任何實質撫育,導致雙方親子關係極為淡漠。

法院審酌《民法》相關規定,受扶養人若曾對扶養義務人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若仍強求受害子女負擔扶養責任,顯然有失公平。因此,新竹地院認定男子行為情節重大,裁定免除女兒對其生父的扶養義務,全案仍可依法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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