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女因國泰建設豪宅瑕疵拒交屋,遭沒收1500萬元違約金,近年多次現身抗議並提告建商。(讀者提供)
鏡週刊2026.08.15 11:40 臺北時間

指控豪宅缺失拒交屋遭沒收1500萬元 女子怒槓國泰建設更一審判決出爐

一名葉姓女子在2013年11月斥資一億,下訂2戶國泰建設位於高雄農十六特區的「R13馥建築」豪宅建案,她給付3千萬元頭期款,但驗屋時發現公設有8百項缺失,且房子廁所磁磚貼錯、車輛停不進停車位等問題,想退訂卻遭國泰建設拒絕。葉女大動作抗議,但國泰建設稱公設瑕疵已改善、點交完成,因葉女不願交屋,多次協商未果,與她解約、沒收1千5百萬違約金。 葉女一狀告上法院,一、二審均敗訴;最高法院認為契約審閱期有瑕疵,駁回高院判決;更一審認為,國泰建設違約金過高,判決須返還530多萬元給葉女。

根據判決書,葉女向國泰建設購買的二戶房地產,雙方因交屋及尾款給付產生糾紛。葉女主張,國泰建設未給予合理審閱期,契約應屬無效;且房屋有公共設施及停車位等瑕疵,要求解約並退還已付價金。國泰建設則以葉女遲延給付價金、拒絕交屋為由解約,並沒收總價15%(約1,443萬餘元)作為違約金。

更一審法官認為,葉女簽約時已簽署切結書自願放棄審閱期,契約條款有效;且葉女指控的房屋瑕疵非屬重大瑕疵,無權以此為由拒絕交屋及繳款,因此被國泰建設解除契約屬合法。

法官依財政部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0%計算,審酌國泰建設的營銷利潤,認為沒收1,443萬餘元的違約金過高,應酌減為9百萬元。 判決被國泰建設須返還超扣的金額,即530多萬元給葉女,並駁回葉女其餘請求。

但葉女認為,法院一方面認定其簽約當日已拋棄審閱期,另一方面又以「經過多年未爭執」為由,推認其拋棄,理由前後矛盾;且《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並未規定行使契約否認權的「除斥期間」,法院卻自行創設期限,禁止消費者行使權利,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葉女指出,她曾於審判期間提出錄音證據,證明雙方曾另外達成「重新驗屋」的獨立協議。因國泰建設事後拒絕驗屋,她是合法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付款,並無違約,但判決對此關鍵防禦方法完全未作說明,屬判決理由不備。

葉女說,法院既然將違約金定性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就不應使用「懲罰性違約金」的標準(如審酌違約情節)來衡量。此外,高院直接套用稅法上的「同業利潤標準」來推估建商的損失,違反《民法》損害賠償應填補「實際損害」的原則,目前已再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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