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碧惠(左)及司法院發言人吳定亞舉行記者會。
鏡週刊2026.08.14 18:40 臺北時間

父親性侵女兒卻躲過刑責 大法官要11惡狼重返法庭受審

立法院於今年7月新增訂《刑法》第80條第3項,針對性侵案被害人提告惡狼的追訴權,明訂自被害人成年後才起算,但不溯及既往,有11位無法受惠新法的被害人提出13件釋憲聲請,憲法法庭大法官今(14日)判決這11位被害人控告被害人的案件廢棄,原本因時效逾期而躲過刑責的被害人將重返法庭受審,另大法官判決也指出,新法增條未及於拍攝兒少性影像的性剝削犯罪,要求相關機關妥速通盤檢討修正。

此一聲請案的性犯罪案件共13件,被害人11人,加害人分別是父親、母親、堂兄、姨丈、同事、表哥等,其中還月父母與哥哥聯手對被害人性侵,案發時被害人都是兒童或少年,因年幼或創傷或權勢隱忍,未在追訴時效屆滿前提出告訴,被害等到長大後提告,卻因追訴時效消滅,加害人因此逃過刑責獲不起訴,被害人於是向大法官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雖然立法院於今年7月新增訂《刑法》第80條第3項,針對性侵案被害人提告惡狼的追訴權,新增訂自被害人20歲成年後才起算,但法律不溯及既往,這11聲請人是在新法前的案件,適用舊法,無法因此受惠,憲法法庭認為,舊法未考量被害兒童、少年通常不能及時揭露被害事實,過度限制被害人請求國家追訴犯罪的權利,侵害被害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的訴訟權,今宣告舊法違憲,讓這13案的被害人可以向加害人究責。

判決指出,立法院增訂《刑法》第80條第3項規定,將性犯罪的追訴時效從被害人成年後起算,但關於拍攝兒童、少年性影像的性剝削犯罪部分則未在新的修法所及,相關機關應依今天的判決意旨妥速通盤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新法是針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權勢性交、乘機猥褻及拍攝性影像(各詳如附表二「所涉法條」欄所列規定)等犯罪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於被害人為兒童、少年時,與憲法保障兒童、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之意旨有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但此一判決僅適用11個聲請案的被害人,若其他與這11被害人相同遭遇的人,得另採取提告後再再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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