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1名劉姓女子聲稱32年前起,每月匯款5萬元給母親郵局帳戶,代為保管作為未來「嫁妝」,怎料,迄今經多次催討,母親至今仍未歸還,進而母女對簿公堂,請求返還寄託360萬元。對此,台南地院認劉女未證明雙方有寄託意思表示合致而駁回。
鏡週刊2026.07.13 14:00 臺北時間
媽幫妳存嫁妝!女兒32年後討360萬母拒還 為錢反目對簿公堂「因1關鍵」全拿不回
- 記者|鏡週刊
根據判決書指出,劉女主張自1994年至1998年間,當時與雙方口頭約定,每月固定匯款5萬元至母親的郵局帳戶暫時寄放、代為保管,計畫作為她日後出嫁時的嫁妝,不過時至今日,母親概不承認,經她多次催討,仍未歸還任何金錢,因此提告請求母親返還寄託360萬元。
全案審理時,母親則反駁,雙方從未達成「借放幾百萬當嫁妝」共識,認為女兒過去匯入的款項性質應屬於「孝親費」「生活扶養費」或單純的「贈與」,並非寄放,且質疑女兒部分匯款,並非女兒本人存入,金額與時間點均有出入,同時紙張,即便女兒真的有請求權,從當年匯款至今早已超過15年的法律消滅時效。
對此,台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據民法規定,若要成立「消費寄託」契約,主張的一方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認為劉女雖提出匯款紀錄,也無從據以推論雙方存有成立消費寄託契約意思合致,且劉女未能舉證證明雙方已有金錢消費寄託意思表示合致,則依消費寄託法律關係請求母親返還寄託物,於法無據,不應准許,最終判決劉女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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