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針對女學生遭吊車撞死案發聲明,對於法官開庭讓死者家屬感受不被理解,甚至產生羞辱或二度傷害之感,北院深感遺憾。
鏡週刊2026.07.07 19:40 臺北時間

女學生車禍案法官開庭態度惹議 北院發聲明檢討

18歲蔡姓女學生去年在台北市騎機車時遭吊車衝撞輾斃,死者母親指控,台北地院審理求償案時,她問承審法官趙子榮:「你有小孩嗎?」「我女兒白死了嗎」,沒想到遭到法官回應「對」,台北地院發聲明表示,法官語句的表達,讓正處於喪女悲痛的原告感受不被理解,甚至產生羞辱或二度傷害之感,北院深感遺憾,將以本件為鑑,提醒法官應以審慎、溫和、清楚且具同理心的方式進行法庭溝通,讓人民感受到被尊重,至於判決誤寫原告已領到700萬元部分,原告已上訴。

台北地院聲明指出,針對近日媒體報導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簡字第518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件,引發社會各界關注,台北地院聲明如下:

一、本院對被害人不幸身亡及家屬承受傷痛,深表遺憾與不捨;本件交通事故造成年輕生命逝去,家屬長期承受難以平復之悲痛,本院深表遺憾與不捨。有關媒體報導指出庭訊過程中法官用語使家屬感受遭二度傷害一節,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瞭解。審判中公開心證、勸諭和解或維持法庭秩序,均應兼顧當事人處境與情緒;承審法官於公開心證及與原告對話時,若干語句的表達,使正處於喪女悲痛的原告感受不被理解,甚至產生羞辱或二度傷害之感,本院對此深感遺憾。

本院將以本件為鑑,提醒法官應以審慎、溫和、清楚且具同理心的方式進行法庭溝通,使司法程序不僅依法進行,也能讓人民感受到被尊重。

二、本件判決係依法審查損害賠償要件,並非否定被害人生命價值:本件肇事駕駛於起訴前死亡,原告係對吊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承審法官審理後,認定被告公司仍應負僱用人責任。至於各項賠償金額,判決係就喪葬費、扶養費、機車損害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依卷內證據及相關法律要件分別判斷。

其中,扶養費部分,民法規定須審酌扶養權利人是否不能維持生活等法定要件。判決未准許扶養費請求,係因認定相關要件的證明不足,並非以金額評價被害人生命,更非否定家屬喪女之痛。對於外界因「扶養費未准許」而產生「人命不被重視」之疑慮,本院理解社會感受,也將持續要求同仁以更清楚、平實的方式說明法律要件。

三、關於領取保險金額認定的疑義,將由審級救濟程序依法審酌:媒體報導指出,家屬實際領取的保險金額與判決書記載的「700萬元」有所落差。此項疑義涉及卷證資料之取捨、兩造於原審程序中是否爭執及損害額扣除的計算。原告對判決已依法提起上訴,基於審判獨立,相關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應由上級審法院依審判程序審酌判斷,本院尊重審級救濟及上級審判斷。

相關文章

謝震廷要被通緝了!「開庭放鳥法官」拘提找嘸人 北院認定逃匿沒入5萬交保金

「你爸是廢物,你媽是傻瓜,才生你這廢物」音樂老師掌摑男童、鼓棒爆打生殖器 判賠217萬定讞

謝震廷放鳥法院被通緝!急赴警局自首 認了「可能要去進修一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