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男子,在公車站向陌生女子告白,遭社會局認定構成性騷擾,裁罰2萬元。(示意圖,Pexels)
鏡週刊2026.06.28 11:40 臺北時間

他公車站搭訕陌生女 小聲告白「我喜歡你」構成性騷挨罰2萬

台中豐原一名廖姓男子,2024年9月在公車站對心儀的陌生女子小美(化名)小聲告白「我喜歡你」,嚇得小美直接報警提出性騷擾申訴,台中社會局調查後認定構成性騷,裁罰2萬元。廖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官認為,廖男持續注視、靠近並對小美示愛,已逾越一般陌生異性社交界線,足以使人心生畏怖、感受冒犯,原處分並無違誤,故駁回廖男撤銷裁罰的請求。

判決指出,2024年9月9日下午5點多,小美在台中市豐原區中正路公車站牌前等車,遭附近廖男在不斷注視。隨後廖男上前靠近小聲告白「我喜歡你」等語,小美聽後感到害怕及不舒服,移動到人潮較多的地方傳LINE給媽媽,並直接報警提出性騷擾申訴。

台中性騷擾防治審議會調查小組啟動程序後,認定性騷擾事件成立,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廖男2萬元罰鍰。廖男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再提行政訴訟。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小美與廖男互不認識、無任何嫌隙,沒有誣陷動機,其警詢證述、與母親的LINE對話內容,以及事發後立即報警的反應均前後一致,且廖男行動軌跡與監視器畫面相符,具有高度可信性。

反觀廖男辯稱只是在路邊照鏡子、尋找回收物品,並否認向小美示愛,可經勘驗警詢錄音及筆錄,廖男曾坦承小美看起來「很乖巧」產生好感,也承認有靠近示愛「我喜歡你」,前後說法不一不足採信。

法院認為,依《性騷擾防治法》及相關實務見解,性騷認定應從被害人主觀感受出發,輔以「合理被害人」標準綜合判斷,而本案中,廖男持續注視、靠近小美示愛,已逾越一般陌生異性互動分際,足使人心生畏怖、感受冒犯,構成違反他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性騷擾行為。故法院認定社會局裁罰2萬元及訴願決定均屬合法,駁回原告撤銷處分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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