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共諜案遭逮的前民進黨資深黨工黃取榮、國安會祕書長吳釗燮擔任外交部長時的祕書何仁傑、總統府前諮議吳尚雨及民進黨民主學院前副主任邱世元,去2年9月遭台北地院判4年至10年不等,二審今(25日)宣判,何仁傑一審遭重判8年2月,他在收押時大喊「我沒有做過」,合議庭認為何並不是代號「大B」的共諜,被外洩的外交機密資料也不是他能接觸到的,改判何仁傑無罪,吳尚雨等被告則判3年至6年不等;全案仍可上訴。
綠營共諜爆有共犯「大B」未被逮 判決理由曝光
- 記者|鏡週刊
合議庭認定,何仁傑是被黃取榮用來向中國報酬的人頭,判決指出,何仁傑並非黃取榮與中國情報工作人員所稱「大B」,判決指出,依同案被告黃取榮、邱仕元與中國情工人員對話內容可看出,黃為向中國情工人員膨脹在台人脈網絡、資訊來源及情蒐能力,時常有虛構、誇大或借用他人名義包裝資訊來源的情形;依判決此脈絡,代號「大B」的共諜另有其人尚未落網。
判決指出,黃取榮與何仁傑的通訊軟體對話內容,除逢年過節時傳送簡短文字或貼圖互相問候外,平日均無任何特別聯繫,遑論有何相約會面討論交付情資情況。另黃取榮提供予中國情工人員所謂何仁傑的個人資料,有諸多與客觀事實不符資訊,就何仁傑人際網絡描述也多屬虛構,可證明雙方並無密切往來或特殊情誼。
合議庭認為,何仁傑於本案案發時所使用的A手機已於2025年2月19日交付法務部調查局人員扣案,這支他日常使用的A手機中雙方通訊軟體對話時序連貫、內容完整,但檢察官及一審卻誤以何仁傑所使用的備用手機B手機查無雙方對話內容,而認定有刻意刪除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並以此推論黃取榮與何仁傑存在秘密關係,顯與客觀事證不符而有重大違誤。
此外,高院認定,何仁傑並未接觸判決書中附表示「涉密文件」欄中的外交機敏訊息,不能僅因何仁傑曾任職於外交部部長辦公室,就認定他曾為黃取榮取得如附表三「涉密文件」欄所示的文件資料,合議庭認為,何仁傑於黃取榮向中國情工人員所建構的情報網絡中,實僅屬供其包裝資訊來源、誇大工作成果及請領經費的人頭角色,核非實際參與情蒐工作,進而洩漏我國外交機密的共犯。
本刊6月3日獨家揭發,黃取榮10多年赴中國廣州暨南大學求學時便遭鎖定,後來被中國人士陳過吸收淪為共諜,他回來後找上民進黨民主學院前副主任邱世元當中間人,滲透總統府前諮議吳尚雨及吳釗燮前祕書何仁傑為共諜。
檢調在黃取榮等人的手機裡,發現一款由中國研發特製的加密APP,黃藉此APP與中國聯絡,並傳機密檔案,不只讓賴清德在副總統任內出訪巴拉圭時下榻飯店及行程全都被掌握,就連副總統蕭美琴手機號碼及相關通訊錄等個資也外洩。黃取榮此一共諜組織由於績效良好,中國後來請黃取榮在我國發展共諜組織,鎖定政府及政黨高層身邊機要人員,以10萬月薪吸收,要蒐集政府機密及政要生活習慣等大小事。
今二審宣判,高院認為,黃取榮、邱仕元均明知與他們聯繫者是中國情工人員,仍長期使用特定通訊軟體接洽,並按對方指示配合行動以取得工作報酬,犯罪動機及目的均係為滿足一己私慾,竟配合中國情工人員窺刺我國政府涉外事務等相關資訊,就此自應嚴懲不貸。
合議庭認定,黃取榮於本案中居於與中國情工人員聯繫、承接任務、經營下線以刺探訊息核心地位,邱仕元雖非本案最初主導者,然他後來已實際轉為第一線執行角色,而吳尚雨身為公務員,竟將秘密訊息外洩。
判決指出,我國外交艱難處境,黃取榮等被告所刺探的副總統出訪事宜相關機密,對我國國家安全當生相當危害,且副總統為我國備位元首,他們人身安全亦涉及我國憲政體制順利運作,另被告用他人帳戶經由地下匯兌向大陸地區情工人員請領工作經費,使境外勢力相關資金來源難以查明,對犯罪所得的查緝及境外敵對勢力滲透活動的防制均生風險。
高院認為,黃取榮始終未能認識己過,態度不佳,因二審認定全案被偷的機密件數變少,黃由一審的10年改判成6年;高院認為,邱仕元、吳尚雨於偵查及歷次審理均坦承犯行,邱仕元復已繳回犯罪所得,態度尚可,邱從一審的6年2月改判為5年;吳尚雨則從4年改判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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