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2024年遭搜索時遭查扣編號A1-37的USB行動硬碟存工作簿EXCEL檔案,其中「小沈1500沈慶京」被檢察官認定是柯文哲收賄1,500萬元的證據,柯文哲一再強調,這檔案不是他做的,但這說遭法官打臉,「小沈1500沈慶京」是柯文哲記的,而小沈就是沈慶京,但最後法官認為,這無法證明柯文哲收賄1,500萬元,因此判無罪。
柯案重判/「小沈1500沈慶京」是真的 法官卻判無罪
- 記者|鏡週刊
判決指出,A1-37行動硬碟存工作簿EXCEL檔案雖是柯文哲製作,法院勘驗這行動硬碟內容,最後編輯時間均為2024年8月30日搜索日期之前,且檔案內容、存檔者及文件內容,足以認定工作簿為柯文哲製作的文件,工作簿檔案除「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外的各編號內容,經傳訊證人及比對後,可發現具真實性。由於本案工作簿的私密性極高,縱使如證人邱佩琳、周芳如、謝明珠等人,因協助柯文哲向金主募款,因此可能知悉部分募款資訊,「工作簿」確實是柯文哲自行記錄。
合議庭認為,沈慶京於2022年9月1日下午2時26分49秒,傳送訊息予柯文哲,內容為「市長,向您報告,京華城案已於111年8月29日取得修建執照及9月下旬將取得建照核准文號」、「婉謝其他政治人物,僅邀市長親臨主持」等語,並在訊息後方自稱「小沈」,已可證明沈慶京對柯文哲自稱為「小沈」。
法官認為,柯文哲於2023年11月3日下午7時11分40秒,傳送訊息予黃珊珊表示「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財務狀況也不好」等語,亦係稱沈慶京為「小沈」相符。再從此案卷內柯文哲與沈慶京之LINE對話紀錄,沈慶京對柯文哲,一概自稱其為「小沈」或「威京小沈」,諸如:「但是你沒有告訴我何時可以在陶朱或是公司或其他地方見面。小沈」、「那就在公司,10:30我請人在一樓接你。小沈」、「方便請回電 小沈」、「這兩天有在台北嗎?可否找個時間碰頭?晚一點也沒關係,時間上我可以配合。小沈」等內容,足認柯文哲的工作簿上所載「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的「小沈」,係指沈慶京。
判決指出,柯文哲雖於工作簿上明確記載各筆款項收受時間、金額、姓名及經手人等等,但衡其記載方式,仍非柯文哲於其業務執掌範疇,於執行業務過程不間斷所為的彙整、統計而為職務的紀錄,不能認定屬刑事訴訟第159條之4第2款「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而具所謂帳冊的性質,充其量屬於被告本人於審判外所為不利於己的供述性質,然而,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法官認為,縱使證明USB工作簿內容之各筆內容均可以透過交互詰問證明為真,就「工作簿」第12列「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記錄,仍需要有補強證據,才能證明為真實。
判決指出,柯文哲於2023年11月3日晚上7時11分40秒,以訊息回復黃珊珊「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財務狀況也不好」,核與黃珊珊於偵查中證述:「我印象中當時擔任基隆市副市長邱珮琳建議可以找沈慶京募款,我跟柯文哲報告後,柯文哲才回答這句說沈慶京已經給過了」等語相符,但給過是指7人頭的假政治獻金真賄款210萬元還是1,500萬元?很有可能只是210萬元,法官認為,難以認定「小沈1500」是指沈慶京確實已經給柯文哲1,500萬元,僅認定柯文哲收210萬元前金賄款,1,500萬部分則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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