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賴十七條」策略,政院日前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但修法內容引起譁然,被不少人視為《數位中介法》借屍還魂,國民黨也批評「網路戒嚴」。對此內政部次長馬士元今(29日)緩頰,強調主張納粹、解放軍攻台或中華民國主權不存在等言論,才符合仇恨言論或消滅國家主權的定義,且僅有行政處分。至於個人政治意願表達,如主張台灣國、願與中國統一,都不在此限。
《社維法》草案散布仇恨言論最高罰3萬 內政部:符合2要件才會罰
- 記者|鏡週刊
政院上週通過《社維法》修正草案,對於在公共場所,以旗幟、標語等相關物品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新增,以網際網路公開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中華民國主權的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內政部經會商法務部、數發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後,得令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對該內容限制瀏覽、移除或對使用者帳號採取限制或終止服務的措施。
消息一出引起譁然,一來何謂仇恨言論標準模糊,其次評判標準不是法院,而是數發部、陸委會等政府行政機關,引發不少批評聲浪,質疑這次修法根本是《數位中介法》2.0,用國安名義再次試圖管制網路言論。
面對外界質疑,內政部次長馬士元今日受訪表示,台灣有「行政處分」和「刑事處分」兩種樣態,《社維法》屬「行政處分」,如亂丟菸蒂吐痰、開車超速等,都屬《社維法》規範範圍。
針對仇恨言論的定義,馬士元表示,國際上對於仇恨言論早有共通標準,如在歐美宣揚納粹主張,即是仇恨言論,所以主張解放軍攻擊台灣也屬於仇恨言論,標準一致,屬於行政處分。若有人主張到北捷放煙霧彈,這就屬刑事部分,會用《刑法》追訴。
消滅中華民國主權又該如何定義?馬士元說,第一就是武力攻擊,第二是主張中華民國主權不存在,或是主張以外國的方式來取代中華民國主權,強調全世界每個國家的標準都類似。
媒體追問主張「台灣國」是否代表消滅中華民國?馬士元表示,個人政治意願表達或文化、族群認同,都不在《社維法》範圍內,若有人想跟中國、越南、菲律賓統一,這都是言論自由範圍。馬士元說,今天大家不會因為收到一張交通罰單,就說是戒嚴,所以講「網路戒嚴」是太超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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