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土地面積相當嚴重。
鏡週刊2025.11.01 13:20 臺北時間

請神容易送神難1/假租百坪實占千坪土地經營回收場 重金屬污染土壤地主憂鉅額賠償

台北市內湖區一家汽機車資源回收場業者,5年前以每月5萬元的租金,租下一塊100餘坪的土地,充當報廢汽機車堆置場。1年後租約到期地主不續約,沒想到業者拒絕搬遷,地主又發現業者非法占用鄰近千餘坪土地,事後還接到市府環保局開立的重金屬污染土地公文。地主提告要求搬走且付賠償金,一審雖勝訴,但業者置之不理,繼續營業且污染環境,要求市府介入,禁止業者繼續營業。

地主告訴本刊,2020年3月20日,與租客雙方簽立租約,以每月5萬元出租一塊100多坪土地,租賃期間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令地主氣炸的是,原本出租的土地面積100餘坪,因現場屬小山坡地形,無法由外觀了解內部使用情形,後來附近興建一棟30多層商辦大廈,借用由高層樓往下一看,這才發現業者實際使用面積多達千餘坪,違法占用面積相當驚人,大做無本生意。

當地因小山坡地形,無法看清內部情形。

地主得知要求改善,但承租業者屢勸不聽,地主在租約屆滿前1個月(同年11月21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租客租期屆滿後不再續租,但租客仍置之不理,一狀告上法院求公道。

法院審理時,由於雙方簽立租約日為2020年3月20日,租期1年,被告租客認為租約屆期是2021年3月19日。

租客還主張,已於2021年3月19日租約到期前,已將下一年度租金,一次性開立12張面額5萬元支票方式寄給地主,並經地主收受,認為地主已同意續租。且房屋的水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管理費、清潔費等,仍由租客繳納,認為租約仍然有效。

法院認定,租約第2條載明「租賃期限經甲乙雙方洽訂為1年,即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另被告曾以支票支付2020年1月至12月租金,地主提出付款簽收單佐證。認定兩造約定租賃期間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但租客自2021年1月1日迄今,仍占用土地未返還,地主依民法提出遷讓返還告訴。另依租約規定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另請求租金5倍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

實際租用土地上早放滿報廢汽機車。

不知情被占用的地主事後要求業者清除未承租土地上方堆放的報廢汽機車,將現場回復到使用前原貌,但業者仍舊擺爛,雙手一攤故做無辜樣,讓他們憤怒不已。

更令地主不滿的是,後來陸續接到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公文,指稱這塊土地上的廢棄汽機車,未將報廢汽機車的機油等有害油品清除乾淨,違法破壞土壤地質,害得家中老父親擔心受怕,終日鬱鬱寡歡。

投訴人不解的說,這家廢棄汽機車業者靠著市府環保獎金補助,但這些報廢汽機車卻未妥善處置,任由車輛內的汽機油滲漏,後續污染土地處理費用代價驚人,目前回收場仍繼續營業,污染土地的情形只會愈來愈嚴重,讓地主相當苦惱。

林姓地主事後雖曾向當地里長、市議員陳情,還多次召開開協調會,但業者態度消極,僅口頭承諾會改善,但污染情形仍然故我,市府還繼續給予補助,等於變相鼓勵業者行為,憂心他日承租業者一走了之,最後還是要地主善後,他們實在無力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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