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律師主張,他與妻子蘇女於去年7月結婚,但蘇女與蔡男於10月在交友軟體上認識後,竟自11月中旬迄今,時常共同出遊、親吻、擁抱、過夜及發生性行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破壞他與蘇女夫妻間共同生活圓滿及幸福,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甚鉅。
案件經媒體披露,張姓律師還常被當事人提問,為何搜尋他的姓名,竟找到法官不倫戀的報導,令他備感難堪。經過此事,他與蘇女已於今年7月底,由法院判決離婚,對於蘇女、蔡男的侵權行為,他要求二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50萬元。
雖然蔡男、蘇女對不倫戀事實均不否認,但他們仍在法庭上辯稱,蘇女與張姓律師自去年7月結婚起,到發現婚外情而分居為止,婚姻期間僅約5個月,蘇女於婚後約3個月,即萌生使用交友軟體結交其他異性以排解煩悶之動機,顯見其婚姻於外遇前已出現問題,而非外遇所導致,向法官請求酌減賠償金額。
承審法官認為,蔡男、蘇女有共同出遊、親吻、擁抱、過夜及發生性行為的事實,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情節確屬重大,損害原告於婚姻生活中之幸福及安全感,也破壞原告與其配偶間之誠實與信任關係,二人應負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蘇女、蔡男的學經歷、經濟能力,與他們侵害配偶權行為對張姓律師婚姻關係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所造成破壞程度,及張姓律師所受的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判決被告2人須連帶賠償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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