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群今天在臉書發文指出,以「變更體位」方式規避兵役,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最重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若涉及偽造文書,也同樣可處5年以下徒刑。然而,他強調,真正值得討論的不是罪名,而是檢警採取的程序方式。
他表示,一般情況下,若被告並非逃亡或拒絕出庭,通常是由地檢署或法院發傳票通知出庭,「除非有緊急狀況,否則不會直接拘提」。林智群質疑,像修杰楷、坤達這些藝人都在台灣有演藝事業與住所,收到傳票應會出庭,「有必要用拘提方式處理嗎?」
至於警方在拘提時替藝人上銬,他也直言「是否太過」。林指出,依法只有在「必要時」才能使用戒具,而修杰楷、坤達等人並沒有逃跑跡象,尤其坤達還特地從加拿大返台,「若真想逃,又何必回來?」
他並引用修杰楷妻子賈靜雯的說法指出,修被上銬時小孩在場,嚇得哭泣,「有必要這樣嗎?」不過警方後來澄清,實際上是在電梯內才上銬,並非當著孩子面前。林智群最後也說,或許檢警是想藉此案「殺雞儆猴」,但是手段「可以再細緻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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