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救災救護指揮中心2021年6月某日晚間接獲員警報案後,派遣救護人員到李男母親住處,李男主張,當時他母親尚未死亡,但救護人員卻職務怠惰,並未詢問是否急救,剝奪他爭取急救母親的權利,造成他讓失至親,身心痛苦,侵害他精神健康權。
李男稱,OHCA是患者到醫院前心肺功能停止,不代表被宣告死亡,且患者無呼吸,不代表患者身體僵硬,也不等於死亡,救護人員若能盡早實施CPR等急救措施,救活的機會相當高,卻因為疏忽而未急救。李男指控救護人員造成母親死亡,讓他精神大受打擊,因此提出國賠殯喪費用13萬8,675元、精神慰撫金136萬2,325元,共150萬1,000元。
消防局則指出,救護人員抵達現場後對老婦實施急救評估,確認其無意識、無呼吸合併無脈搏且屍體僵硬,已現場死亡,故未予後續急救處置。當時救護人員也有和現場與李母同住的房客說明不予送醫之處理,力求周全相關處理,難認有何違法之處。
法院審理檢視當時先抵達現場的派出所員警錄音譯文,員警在救護人員到場前,即確認老婦沒有呼吸,身體也沒有溫度,因此無法依指示施以急救。救護人員到場後,也確認老婦已達屍僵狀態,多次確認「硬掉了」「對,已經屍僵了」,已符合衛福部規定「現場死亡」之定義,故救護人員沒有實施現場搶救的義務,並無怠於執行職務的違法,也沒有侵害李男的精神健康權。
因此法院認定,李男以此請求國賠於法不合,亦非有據,案經一、二審均敗訴,駁回請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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