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邱女因與前夫感情不睦、心情低落,欲以燒炭方式結束自身性命,但慮及輕生後三歲年幼的兒子將無人照顧,遂萌生殺害之意。今年7月19日18時許,邱女載兒開車到臺中市東山路一間超市購買火種、炭及打火機後,再到一停車場內,約22時許,點炭盆後,與兒子坐在車內昏迷。
家人察覺邱女未歸有異,報警處理,員警於翌(20)日凌晨1時許,在停車場尋獲邱女車輛,經警消人員破門後,將一氧化碳中毒昏迷不醒的2人送醫,始倖免於難。
檢察官認為父母應尊重孩子的人權與生命價值,孩子不應成為父母情緒發洩或報復的對象,更不應被當作附屬品,若面對生活壓力或關係衝突時,應冷靜處理,並及時尋求協助。邱女行為已經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罪嫌,依法將她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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