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男衝撞館長健身房,更一審改判原因出爐。(翻攝google maps)
鏡週刊 2025.09.23 17:00 臺北時間

衝撞館長健身房2/更一審法官輕判 理由出爐了

記者|鏡週刊

台中市一名林姓男子開著小貨車直接撞破館長陳之漢位在台中的成吉思汗旗艦館大門,一、二審法院均依殺人未遂罪判重刑5年8月,但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法官認為,從諸多事證顯示,原審所用法條不確定故意殺人未遂罪有誤,且林男已以20萬餘元與相關人和解,因此改用強制、毀損罪論處,改依強制、毀損罪罪判4月(可易科)、1年2月。

台中高分院表示,更一審改判理由有四:一是林男始終辯稱撞擊前有看一下有沒有人才撞,「我當時只想到會撞到門,我沒有要撞人的意思,我沒有想要殺人或傷害人」等語。二是,依卷內證據資料所示,林男衝撞駛入館內即停車,足見其衝撞的直接目標應是健身館大門,且從行車紀錄器看,林男有停駛在對向車道前約6秒,可證他屢稱撞大門前有看撞擊的範圍沒有人為事實。三是,從現場照片看,噴飛的矮桌及紅龍柱,均非固著於地上,屬易因外力碰撞即動搖之物,林男駕車撞擊大門後當會有相當力道,很難據此認定林男就有殺人或傷害之犯意。

因此,更一審法官認為林男搶取許姓友人的手機,阻止其報警部分,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林男駕車衝撞健身館部分,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同法第354條之損壞他人物品罪,此部分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毀損他人物品罪。

最後,法官審酌林男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與許姓友人紛爭,率以強暴之手段妨害許某行使持手機報警之權利,且未能以正當、和平方式宣洩自身生活、求職不順之窘境,僅因對現狀不滿,即以駕車衝撞本案健身館之激烈手段發洩情緒,使健身館內之員工、會員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所為實該嚴懲,惟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許某達成調解,且已賠償7萬5千元,另已依民事簡易判決而交付13萬7,620元給征服者健身館有限公司,且並無前科,依強制、毀損罪罪判4月(可易科)、1年2月。檢方可以上訴,林男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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